无住所亦无所持金而遭查获非法滞留时:羁押、身分保证人及其后之入管程序
2026/08/08
在留期间届满后仍滞留日本、丧失住所,因他人通报而以非法滞留遭逮捕之案件,屡见报道。本年亦有报道称,一名于神社境内留宿之外国籍男性,因涉嫌非法滞留而遭当场逮捕。于身无分文、居无定所之状态下遭查获,将于其后程序之各个环节产生不利影响。本文谨为身处此一最严峻处境者及其家属,梳理程序之流程,以及纵然如此仍可着手之处。
核心要点
- 非法滞留系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之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 居无定所之状态下,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第1号之羁押要件形式上即告该当,身体拘束易于长期化。
- 身无所持金,直接牵动身分保证人之确保与住所之确保此二课题。
- 刑事程序终结后,随即转为入管收容,退去强制程序另行推进。
- 纵居无定所,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所考量之情节(在日期间、家族关系、素行等)仍可能个别存在,无须放弃。
身体拘束何以拖延
非法滞留案件本身事实关系多属单纯,证据亦大抵以护照、在留卡等客观资料为限。纵然如此而身体拘束仍趋长期,其缘由不在罪之轻重,而在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之羁押要件。该项第1号将「无一定住居」列为羁押理由,丧失住所之状态正面该当之。此外,就同项第3号之逃亡之虞,无住所且无所持金之处境,形式上亦易于朝认定之方向倾斜。
故此类案件首应着手者,并非事实关系之争执,而系为身体解放而整备环境。具体言之,即确保释放后得以居住之处所,以及愿意承担监督之人。纵于日本国内并无亲属,昔日之雇主、同乡友人、支援团体等,亦有成为身分保证人之可能。
刑事程序之后,尚有入管程序
非法滞留之刑事案件,若属初犯,获起诉犹豫,或经简易命令科处罚金而终结者,并不罕见。惟刑事程序之终结,并不意味案件之终结。通例系于释放之同时由入国警备官实施收容,转入入管法上之退去强制程序。家属所以困惑于「明明听说不起诉,本人却未归来」,正因此一转换未获充分说明。
退去强制程序历经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以及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等阶段。在留特别许可即为此最终阶段之判断(入管法第50条)。经令和5年入管法修正,考量事情已明定于同条第5项:希望在留之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退去强制之事由,以及其他人道考量之必要性,均于条文上确立为判断框架。
纵居无定所,应予呈现之情节仍个别存在
丧失住所固属不利情节,惟致此之经过则因人而异:系因工作单位倒闭或遭解雇,抑或因疾病,又或因同住家人关系之变化?在日期间几何,其间是否曾缴纳税款与社会保险费?于日本是否尚存足称生活基础之事物?凡此,均对应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所列举之考量事情。
本所重视自刑事阶段即将此等情节整备为证据。刑事程序中所制作之笔录,以及身分保证人之陈述书,于其后之入管程序中亦得作为资料发挥作用。不将刑事与入管割裂,而以一贯之线索加以设计,于此类案件尤为重要。
初动阶段应留意之处
- 纵护照、在留卡及过往在留资格相关文件均不在手边,仍有可能自入管之记录中确认经过。无须因手边缺乏资料而放弃。
- 「希望早日回国」之心情固属自然,惟受退去强制者之上陆拒绝期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为5年,视情形可达10年。请于确认包括出国命令制度之差异在内之各项后果后,再行决定。
- 若与中国本土家属之联络中断,得经由辩护人进行联络协调。身分保证与汇款之安排,若无家属协助则难以推进。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持续处理横跨入管程序与刑事程序之疑难案件。
就一名因冤罪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责任、面临退去强制危机之女性,本所现正进行诉讼,直面质疑「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此一长年沿袭之实务本身。此涉及责任主义之思想究应及于行政处分至何程度之根本论点。
本所亦曾处理包括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在内之重大案件。于关系人众多、本人无从掌握全局之案件中,精确呈现其定位往往左右结论。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于无住所亦无所持金之状态下遭羁押时,本人往往觉得已无计可施。然身分保证人之确保、在日期间之佐证、于日本生活实态之举证,凡此工作皆唯有自外部方能推进。倘家属或友人赐予联络,可资推动之处并不在少数。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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