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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伴随接待之店铺工作之留学生、技能实习生:资格外活动与风营法违反重叠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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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伴随接待之店铺工作之留学生、技能实习生:资格外活动与风营法违反重叠之时

于伴随接待之店铺工作之留学生、技能实习生:资格外活动与风营法违反重叠之时

2026/08/08

近有报道指出,外国籍人士于伴随接待之餐饮店、按摩店就劳之案件中,店铺经营者及监理团体职员因入管法违反(助长非法就劳)遭查处,并同时被追究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风营法)之违反责任。此类查处中,侦查不仅及于雇用一方,亦及于实际工作之本人。本文即为心怀「不过是打工,为何连我亦受追究」之疑问者,梳理两部法律重叠时究竟发生何事。

核心要点

  • 持「留学」「技能实习」等在留资格而于伴随接待之营业所就劳者,将以资格外活动被追究入管法违反责任。
  • 纵已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从事风俗营业仍属许可范围之外,与工作时数多寡无关。
  • 店铺方被追究风营法违反之案件中,员工方之供述构成核心证据,故将反复接受讯问。
  • 资格外活动除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ハ」)外,亦属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之对象。
  • 纵刑事处分轻微,入管程序仍另行推进,故自初动起即须以入管程序为视野加以应对。

问题不在于每周28小时

持「留学」在留资格者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原则上得于每周28小时以内从事就劳。惟该许可附有条件,于经营风俗营业或店铺型性风俗特殊营业等之营业所内所为之活动,自始排除于许可对象之外(入管法第19条第2项、同法施行规则第19条第5项第1号)。质言之,纵每周仅数小时,于伴随接待之营业所就劳,其本身即构成资格外活动。「已遵守时数故无妨」之理解,并不成立。

此点于持「技能实习」「家族滞在」在留资格者亦然。就技能实习而言,本即不许从事经认定之实习计划以外之就劳,故于实习单位以外工作者,不问行业别,均生资格外活动之问题。

雇主遭查处,即为员工受调查之入口

此类经报道之案件,多自店铺方之查处开端。侦查机关为证明店铺助长非法就劳(入管法第73条之2),或证明无许可营业、禁止地域营业等风营法违反事实,往往力求自实际工作者取得详尽供述。班表、报酬之交付方式、业务内容、受何人指示——凡此均属店铺方犯罪事实之核心情节,故员工将以参考人身分,或以资格外活动之被疑人身分,反复接受询问。

此处须留意者,乃为立案追究店铺所需之供述,与左右自身资格外活动成否之供述,二者往往重叠。就店铺实态陈述愈详,自身就劳之实态亦随之被详细记录。陈述之界限应依自身处境判断,实不宜在无辩护人参与之下推进。

入管法上之后果双重发生

就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规定专事资格外活动之罚则,同法第73条规定其余资格外活动之罚则。刑事处分虽亦有止于罚金之例,惟入管法上之后果并不因此终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ハ」将明显认定专事资格外活动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此外,同法第22条之4就未继续从事符合在留资格之活动达3个月以上等情形,规定得取消在留资格。

申言之,纵于刑事程序中获判罚金或获起诉犹豫,其后仍可能另行推进在留资格取消程序或退去强制程序。刑事与入管,各依不同之尺度运作。

以不起诉为目标,同时并行准备入管程序

本所就此类案件,采取之基本方针为:刑事程序中以取得含起诉犹豫在内之不起诉处分为目标,同时并行推进面向入管程序之资料准备。具体而言,自刑事阶段即着手整备下列资料:就劳之缘由(学费与生活费之状况、有无介绍人、是否受有业务内容之说明)、就劳之期间与态样、学业或实习之延续状况,以及足以显示生活重心位于日本之资料。此等资料于其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乃至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均可直接援用。

初动阶段应留意之处

  • 接受讯问时,须将店铺之实态与自身就劳之实态区分陈述。二者极易混同,故事前之梳理不可或缺。
  • 何时联络学校或实习单位,直接关涉在留资格之维持。此事与所属机关申报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6)亦有关联,请及早咨询。
  • 经由翻译之供述中,「工作」「帮忙」「在店里」之区别极易含混,而此项区别正左右资格外活动之成否。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日常处理横跨在留资格与刑事处分之案件。

例如,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层面反复交涉而促成手续成立,并同时就刑事审判之被告人讯问与证人讯问加以布局,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该案纵处于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阙如之艰难条件下,仍经由分析过往许可案例而开辟出路。

另有一例,20余岁女性被指涉入特殊诈骗之取款行为,本所就其所处境况与欠缺犯意之情节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就组织视角所描绘之构图与本人认识之落差细致呈现,实为关键。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为筹措学费与生活费而工作,结果却可能连在留资格本身亦失去——此种结构,于本人而言想必难以释怀。惟就劳之缘由与生活实情若能具体呈现,处分之内容乃至其后在留之展望,实有变动之余地。于接受询问之阶段,即请及早咨询。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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