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间内查获毒品、仅因在场即被逮捕时:共同持有之认定与「不知情」之主张
2026/08/08
闹市区综合大楼之一室内聚集数人,因警方进入而查获兴奋剂,在场者悉数以持有嫌疑被捕之报道,近来接连出现。2026年8月,亦有报道称大阪市内某大楼中,8名外国籍男性因涉嫌持有兴奋剂而遭一并逮捕。此类案件中,家属最常提出之疑问极为朴素:「本人称从未见过毒品,为何仍被逮捕?」本文旨在梳理:数人共处之场所查获毒品时,究竟何者成为争点,又将如何波及在留资格。
核心要点
- 仅在毒品被查获之场所在场,尚不成立持有罪;须对该物具有事实上之支配,即支配意思与支配可能性。
- 认定共同持有,须存在共同支配之意思联络;单纯同席、同住并不当然构成此种联络。
- 初期讯问中「打算大家一起用」之一语,往往被作为共同持有之自白加以处理。
- 毒品犯罪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不问刑之轻重均可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点与其他罪名截然不同。
- 故守住在留资格之最现实目标,并非缓刑判决,而是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身处现场」与「持有」系属两事
兴奋剂取缔法第41条之2所处罚者,乃兴奋剂之「持有」。依判例与实务,持有系指对物之事实上支配,既不以握于手中为必要,亦不以随身携带为必要。惟欲评价为具有支配,须认识该物之存在,且处于得依己意加以处分之状态。质言之,仅有房内存在毒品之事实尚有不足,必须逐一审究该毒品究竟处于何人支配之下。
然于侦查初期,此种个别审究往往未获充分践行,在场者即以同一嫌疑一并遭羁押。同室者中若有人承认持有,其供述亦易牵引他人,使共同持有之嫌疑波及全体。此际辩护人及早介入,就何人位于何处、何人携入毒品、何人得以知悉其存在等事实逐一厘清,即为决定案件走向之关键。
构成共同持有者,为「意思之联络」
欲认定数人共同持有同一毒品,须有共同支配之意思联络。实务上,多自同席时间之长短、有无出资、有无分配之约定、房间承租人为何人等间接事实,推认意思联络之存在。反言之,若能具体呈现系偶遭邀约而短暂停留、未负担任何费用、未参与房间管理等情节,则前述推认即生动摇。
此项工作须趁记忆鲜明之时进行。与何人于何时联络、循何种经过抵达该处;通讯软件之记录、交通IC卡之使用记录、工作单位之考勤记录等客观资料,均随时间流逝而逐渐灭失。
毒品犯罪不问刑之轻重,直接波及在留
对外国籍人士而言,毒品犯罪与其他罪名之决定性差异,在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之结构。该号将违反兴奋剂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等特定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纵所宣告者为罚金,或已宣告缓刑,原则上仍属该当。相较于同法第24条第4号「リ」以「无期或逾1年之拘禁刑」为刑度要件,第4号「チ」并无刑度上之筛滤。
「获判缓刑即可留在日本」之说明,于毒品犯罪并不成立。倘忽略此点,于公判中仅以争取缓刑为目标,则判决之后往往紧接着入管收容。
应将目标置于不起诉处分
循上述结构,毒品犯罪之辩护活动,宜以起诉前取得嫌疑不足之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持有归属存有争议之共同持有案件,正属尚有嫌疑不足不起诉余地之类型。对检察官,应以意见书形式具体呈现在场经过之偶发性、与毒品管理者关系之疏远、尿液检验结果、于日本之生活实态等情节。
初动阶段应留意之处
- 沉默权系正当权利。原欲说明「并非我之物」,却可能以承认他人持有之供述形式留存于笔录,进而用于共犯关系之举证。
- 尿液检验之应对,请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若确无使用事实,检验结果反可成为有利资料。
- 翻译之品质左右结果。「持有」「放置」「代为保管」之区别,无论日文或中文皆属微妙,译语一字之差即可能左右持有之认定。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就毒品犯罪,以及数人参与之组织型案件,已累积众多辩护经验。
曾有委托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彻底分析扣押物之保管经过与侦查程序,并于被告人讯问及反诘问中竭尽主张,最终取得无罪判决。营利目的持有法定刑极重,缓刑亦非易得,惟若持有归属或目的之举证有所不足,结论仍存翻转之余地。
本所亦曾处理裁判员裁判对象之重大案件,以及受国际报道之案件。于关系人众多之案件中,将本人之定位置于全局构图中精确呈现,实为关键所在。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仅因身处查获毒品之房间,人生规划便可能自根本动摇。本人心中往往怀有「此事与我无关」之朴素感受,而将此感受与侦查机关所描绘之图像之间的落差,以证据逐步填补,正是辩护人之职责。逮捕之初,家属所能掌握之信息稀少、不安尤深,然恰恰于此阶段,尚有可施之着手。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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