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在留特别许可之考量事由|令和6年施行之入管法50条5项与主张之构筑
2026/08/07
依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在留特别许可制度已大幅改观。以往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唯有依循指针与公布案例构筑主张;修正后申请程序法定化,应予考量之事由亦于入管法50条5项明文列举。此对主张一方而言乃重要变化:裁量之内涵既已入条文,书面即应循该等项目加以构筑。本文自「如何运用此一条文」之实务视角,试作梳理。
核心要点
- 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之修正法,将在留特别许可之申请程序法定化,并于入管法50条5项明示考量事由。
- 就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等处分者,条文亦明示若有特别情事仍得许可。
- 主张宜以逐条对照条文各考量事由之方式加以构筑。
- 与入管厅历年公布许可案例之比对,构成依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提出主张之基础。
- 公布案例因个人资讯之故记载趋于抽象,故应以本质情事之类似性、而非完全一致为比对基准。
修正之意义
在留特别许可,乃以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为前提,判断是否仍准许其在留之制度。以往该项判断被说明为委诸法务大臣之广泛裁量,并援引最高法院昭和53年10月4日大法庭判决(麦克林案),反复援用「外国人在留之准否属国家裁量」之框架。
修正后申请程序法定化,意味判断对象于制度上趋于明确。且既将应考量事由列于条文,则对于未考量该等事由之判断,或过度评价不应考量事由之判断,即产生以裁量逾越、滥用加以争执之立足点。此与行政法上统制行政判断过程之讨论相互接轨。
逐条检视考量事由
入管法50条5项所举考量事由,可整理为希望在留之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纬、在留期间、法的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以及人道考量之必要性等项目。书面即应逐项设节论述。
关于希望在留之理由,不应止于抽象愿望,而须呈现在日生活之具体内容、就劳或学业之实绩、与地域社会之关系。关于家族关系,须连同资料陈述婚姻实态、子女抚养状况与扶养关系。关于素行,除有无前科前历外,尚须堆叠住民税与国民健康保险之缴纳情形、雇主之评价等显示日常生活态度之情事。
关于入国经纬与在留期间,须依时序呈现何时以何种资格入境、如何持续在留。长期平稳在留之事实,本身即为重要考量事由。关于构成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则须依事实说明违反之态样、动机、经过与纠正状况。
关于超过1年拘禁刑之情形
修正法明示,就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处分者等,若认有特别情事,仍得特别许可其在留。以往此类型之在留特别许可被认为事实上极为困难,如今条文上已示有因特别情事而获许可之余地。
惟此不代表要件已然放宽,关键在于如何主张「特别情事」。须将有日本国籍子女及其抚养实态、遭遣返本国后之具体不利益、犯罪之背景情事与防止再犯之环境等要素,不以抽象论、而以个别事实加以呈现。
以与公布案例之比对为主张支柱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平成16年起,逐年公布在留特别许可之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此乃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许可相当」之先例集积。本所将其列为主张支柱之一。
具体而言,即自违反态样、在日期间、家族构成、发觉经过、素行等观点,撷取与本案本质上类似之公布案例数则,制成对照表提出;进而主张:过往就同类情事既有许可实例,独就本案不予许可,系欠缺合理理由之差别处理,依宪法14条1项之平等原则难谓相当。
另须留意,公布案例因涉个人资讯与处分理由,记载多经抽象化。故实务作法应以本质情事之类似性为比对基准,而非追求完全一致。若忽略此点而径称「案情相同」,反将折损说服力。
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与责任主义
入管实务向来说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无须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即便于刑事案件争执故意而获无罪,入管程序仍可能仅凭客观事实认定该当性。
本所对此实务本身,于被指不法就劳助长罪之当事人案件中,正面争执「无责任即无刑罚」之责任主义射程是否应及于行政处分(案例D-2,系争中)。争点在于:纵属行政处分,以不可归责于本人之事实剥夺其生活基础,依宪法31条正当程序、13条个人之尊重、14条1项平等原则,是否仍属容许。
结论固无从预先断言,惟实务上至少可确定者为: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过失并留存记录,将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主张之基础。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为主要注力领域之一,并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体加以设计。
曾办理以观光目的入境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起诉之案件:透过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于国籍国公文书几近阙如之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既往许可案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于刑事案件方面,亦有为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行为之20余岁女性取得不起诉处分之实绩(案例B-1),于起诉前阶段即获致结论。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自资料确认至与家属联络,均可以中文对应。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就制度性质而言,结果本难预测。然经令和6年修正、考量事由入于条文之后,「应主张什么」已较以往明确。逐一填实条文项目,并以与公布案例之比对加以佐证;此项踏实工作之厚度,将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取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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