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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来观光,应该不会太严重吧」|短期滞在者刑事案件反而更严峻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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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来观光,应该不会太严重吧」|短期滞在者刑事案件反而更严峻之结构

「只是来观光,应该不会太严重吧」|短期滞在者刑事案件反而更严峻之结构

2026/08/07

短期滞在期间发生案件之当事人及其家属,常来询问:「不过是观光客,训诫一下就完了吧」「尽快回国不就好了吗」。其思路是:既无日本之生活基础,处理理应从轻。然而实际运作恰恰相反。无生活基础并非有利情事,反而成为延长身体拘束之因素。本文即梳理此一误解之结构。

核心要点

  • 住居不定与逃亡之虞乃勾留要件,短期滞在者于形式上极易该当。
  • 「想尽快回国」之意愿,可能被作为佐证逃亡之虞之情事。
  • 日本国内无身元引受人,乃请求释放时之最大障碍。
  • 在留期间甚短,勾留期间届满在留期间者,将叠加不法残留问题。
  • 一旦受领退去强制令书,原则5年内不得入境日本(入管法5条1项9号)。

短期滞在者何以易被勾留

勾留要件规定于刑事诉讼法60条1项,须具备住居不定、有湮灭罪证之虞或有逃亡之虞其一。以短期滞在入境者,于日本国内并无固定住所,下榻处为旅馆且预约数日即止,工作单位亦不在日本。此种状态于形式上极易该当住居不定。

再者,本人若表示「想早点回国」,该意愿亦会被朝佐证逃亡之虞之方向解读。自侦查机关观之,一旦出境,其后之侦查与公审即事实上不能进行。当事人最自然之愿望,反成延长身体拘束之材料,此即结构上之困难所在。

与在日本有生活基础者之差异

持有在留资格、有住所与工作单位、家人同住者,于对勾留提起准抗告或声请保释时,得主张身元引受人之存在、固定住所与生活基础之安定。此等情事均朝否定逃亡之虞之方向作用。

短期滞在者则须自零构筑上述情事:委请日本国内之友人或亲属担任身元引受、确保居所、具体提出担保不出境之方法等。辩护人若未及早着手,于勾留期间内即无从赶上。

案件本身之评价,亦未必从轻

并无「短期滞在期间之案件量刑即较轻」之原则。毋宁说,从事与入境目的相异之行为一节,以及难于日本国内构筑被害赔偿与防止再犯之环境一节,均可能受消极评价。

就与被害人之和解而言,须在本人遭拘束、资金须自本国汇入、又存在语言隔阂之三重限制下推进。自中国汇款须经外汇管理程序,所需时日常超出预期。待和解已有眉目方始行动,多半为时已晚。

纵能回国,问题仍未终结

纵刑事处分以罚金或不起诉终结而得以回国,问题亦未必就此了断。若在留期间于勾留中届满,即生不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问题,转入入管程序。因受领退去强制令书而被遣返者,原则5年内、曾有退去强制经历者10年内,不得入境日本(入管法5条1项9号)。

对在日本有商业往来者、有亲属居住者、原定留学或就劳者而言,此项上陆拒否期间之后果,往往重于刑事处分本身。反言之,能否回避退去强制,方为实质争点。

正因如此,方以不起诉为目标

本所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不以取得缓刑判决为最终目标,而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方针。盖受有罪判决之事实本身,即成为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判断及在留资格审查之评价对象。

尤其毒品相关犯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不论刑之轻重均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取得缓刑即无妨」之说法,于此类型并不成立。须先准确辨读入管法24条各号相异之结构,再据以设计应追求之结论。

初动阶段之要点

受讯问时须留意,反复陈述欲回国之愿望未必有利。应陈述何事,取决于案件内容与所欲达成之结论。宜先与辩护人确认方针,再行应答。

翻译之准确性同样重要。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人未必精通法律用语,细微措辞之差异将留存于笔录。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之翻译,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为主要注力领域,自初动接见至公审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就取得不起诉处分而言,本所曾为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行为之20余岁女性,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状况与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于否认案件方面,亦曾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当事人,透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讯问、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

若刑事程序结束后仍遗留在留问题,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就在留资格之更新、变更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短期滞在期间之案件,乃当事人主观感受与实际程序落差最大之类型。若抱持「案子不重,等等就好」之理解虚度数日,勾留决定、在留期间届满、移交入管之流程即已实际推进。判断之快慢,直接左右结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取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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