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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只是借个名义|利用法人之犯罪与共犯认定之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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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只是借个名义|利用法人之犯罪与共犯认定之界线

本以为只是借个名义|利用法人之犯罪与共犯认定之界线

2026/08/07

在日本设立公司,将代表者或董事之名义出借他人;或于所设公司之开户、办公室租赁契约上挂名。报酬自数万至数十万日元不等,对方仅称「签个字而已」。近来警视厅查获号称亚洲最大级国际犯罪组织之相关人员时,亦有报道指出,设立法人与虚假申报为其惯用手法。出借名义之一方,多半认为自己并未参与犯罪。然而,日本刑事法上之共犯框架,并非如此单纯。

核心要点

  • 出借名义之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等,亦可能被评价为后续犯罪之帮助犯或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之认定,较之是否分担实行行为,更重视认识之程度与角色之重要性。
  • 报酬金额之不自然、受托次数之反复、未加询问之经过,均被作为推认认识之情事。
  • 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若事业实体遭否定,将并发在留资格取消之问题。
  • 视案件轻重可能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就入管法24条4号リ而言,取得不起诉至为重要。

「只是借名字」将受如何评价

若使公司设立登记记载虚伪内容,即生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及同供用之问题。以无实体之公司开设账户,充作诈骗被害款项之接收管道者,则连结至诈骗共犯或组织性犯罪处罚法上之犯罪收益隐匿问题。名义人于上述各阶段,对自己名字被如何使用,程度虽有差异,多半有所认识。

于日本刑事实务,纵未分担实行行为,若认定基于共谋而利用他人之实行行为,仍成立共同正犯。提供名义之行为,对犯罪组织而言往往具不可替代之作用,此点即被评价为参与之重要性。「照人家说的签个字而已」之说明,并不当然即可证明其为从属性参与。

围绕「认识」之攻防

争点在于究竟知悉何事、知悉至何程度。侦查机关将以报酬相较于工作内容显不合常理之高、多次受托相同请求、未确认委托者身分、有回避询问之迹象等情事,主张其至少已怀疑将供犯罪使用仍予接受,即具未必故意。

对此之反驳,绝非抽象否认所能成立。须堆叠受托之具体经过、与委托者之既往关系、当时之生活状况、所获说明之事业内容是否合理、与其他同类交易之比较等情事,说明何以能谓其未生怀疑。若详加检视通讯记录全貌,往往浮现与侦查机关所摘取片段迥异之脉络。

争执故意过失之延伸意义

于本类型争执故意,其意义超越刑事案件之胜败。既往入管实务向来说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须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易言之,纵于刑事案件争执故意而获无罪,入管程序仍可能仅凭客观事实认定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

本所对此实务本身抱持疑问,并于被指不法就劳助长罪之当事人案件中,正面争执「无责任即无刑罚」之责任主义射程是否应及于行政处分(案例D-2)。该论点目前仍在系争中,无从预先断言结论。惟实务上至少可确定者为: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并将其间取得之证据与认定留存于记录,将成为日后入管程序主张之基础。于刑事阶段未加争执而终结之案件,入管程序中根本无材料可用。

对在留资格之波及

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在留者,名义出借之暴露将产生双重问题。除刑事责任外,若认定该公司并无事业实体,即被视为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之活动,从而产生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或更新不许可之问题。

再者,量刑若达超过1年之拘禁刑,即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一旦被评价为组织性犯罪之一环,量刑较单独案件更趋加重,此一水准绝非遥远。正因如此,本所将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

初动阶段之要点

受讯问时,切忌轻率反复陈述「稀里糊涂就签了字」。此种说明依情况可能连结至「虽有怀疑仍刻意不予确认」之未必故意认定。应依时序准确陈述事实关系,对无记忆之部分即答无记忆。

此外,契约书、讯息记录、报酬收取记录等资料,宜由家属一方预先保全。待遭侦查机关扣押后,己方欲呈现全貌将益形困难。

翻译亦须留意。「被拜托而挂了名」与「协助设立公司」,就参与程度之含义并不相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之翻译,可提供站在当事人立场之译述。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自初动接见至公审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就法人相关纠纷之经验,本所曾于因虚伪股东会决议解任代表董事之案件中,主张决议不存在,于东京地方法院与东京高等法院均获胜诉(案例H-1);亦曾于外资企业支配权纠纷中,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案例H-2)。于公司内部关系与登记经过成为争点之案件,对公司法框架之理解将左右刑事辩护之实质内容。

于否认案件之讯问应对方面,本所曾就特殊诈骗取款人多次被再逮捕之案件,取得全部案件之不起诉处分(案例B-2)。

结语

出借名义之行为,于当下看似仅属文书作业。然该名义此后如何被使用,将大幅改变责任之评价。若案件业已展开,则须尽早厘清「于哪一阶段认识到什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取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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