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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打工超过每周28小时怎么办|资格外活动与对在留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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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打工超过每周28小时怎么办|资格外活动与对在留之影响

留学生打工超过每周28小时怎么办|资格外活动与对在留之影响

2026/08/07

以留学在留资格滞日,并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从事兼职者为数众多。惟该项许可原则上设有每周28小时之时间上限,逾此从事之劳务即属资格外活动。在留期间更新之际,入管要求提出薪资明细与课税证明,方才发现超时之情形,相关咨询屡见不鲜。本文面向目前已超时、或已被指出超时之读者,梳理问题所在及现实可行之应对方式。

核心要点

  • 留学生之资格外活动许可,原则上为每周28小时以内(长期休业期间为每日8小时以内)。
  • 超时可构成入管法19条违反,并可能连结至更新不许可、在留资格取消乃至退去强制。
  • 若被明确认定为专事资格外活动,即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ハ之退去强制事由。
  • 纵未进入刑事程序,在留仍可能丧失;故不得仅以有无刑事处分而安心。
  • 超时之程度、经过、学业之持续状况如何说明,将影响更新审查之评价。

每周28小时此一框架之意义

留学在留资格本以于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之活动为预定内容。资格外活动之许可,乃于不妨碍该本来活动之范围内例外容许劳务,时间上限即由此意旨导出。故超时劳务并非单纯形式违反,而被评价为脱离在留资格本来目的之状态。

实务上易生问题者,为同时兼任多处工作之情形。单就各店铺观之或均在上限内,合并计算却已超时,此种结构并不罕见。各雇主仅掌握各自契约,无人加以制止,时数遂持续累积。

超时于何时暴露

超时浮现之典型场面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近来广泛运用薪资支付报告、课税证明书与住民税额推算劳务量,申报内容与课税额之龃龉往往因此被指出。此项与学校提交之出席状况一并检讨;出席率偏低者,更被叠加「未从事留学本来活动」之评价。

另一契机为对雇主之查缉。雇主一方因不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73条之2)被立案之过程中,受雇留学生之在留状况亦成为调查对象。此际纵使本人并非积极意图违反,仍无从置身事外。

通往在留丧失之三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为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入管法21条3项规定,唯法务大臣认有足以认为适当之相当理由时,方得许可更新,赋予广泛裁量。超时于此裁量判断中,被作为素行方面之消极情事加以评价。

第二条路径为在留资格之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将持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之活动等列为取消事由;学业实质中断、以劳务为中心之状态,即可能连结于此。

第三条路径为退去强制。入管法24条4号ハ将明确认定专事资格外活动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既设「专事」「明确」之限定,自非仅因一定期间超时即当然该当;惟劳务实态已完全取代学业者,仍可能作此判断。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乃不同判断

资格外活动亦设有刑事处罚规定。惟实务上,就超时类型起诉本人之例并不多,未进入刑事程序而仅于在留手续中处理者亦属常见。陷阱正在于此:未成为刑事案件,或获不起诉,均不等于在留已获保全。

本所将刑事处分与入管处分视为各自独立之判断,分别构筑主张。若于刑事程序终结时即认为「已解决」而疏于因应入管手续,数月之后问题将以更新不许可之形式重返。

发现超时后应采取之步骤

首先,准确掌握实际劳务时数。应依时序整理各雇主之排班表、薪资明细与汇款记录;若自身尚未厘清何时超时、超时几何即开始说明,日后数字变动将损及说明之可信度。

其次,说明导致超时之经过。学费与生活费之窘迫、汇款延误、雇主之请托等,虽不足以正当化违反,然可能影响恶质性之评价。同时,须以资料显示纠正超时之时点、现今劳务状况与学业持续情形。

在此基础上,随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书一并提出理由书,说明经过与纠正状况。若毫无说明即行申请,待不许可后方陈述理由,可用之手段将极为有限。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留学生案件中,刑事程序与在留手续并行,且与学校之关系亦同时成为问题,故须将整体设计为单一战略。

于在留方面,本所曾就以观光目的入境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起诉之困难案件,透过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此外,本所亦具备处理国际刑事案件与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等重大案件之实绩,长期参与中国籍当事人之案件(案例E-1)。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纵使本人对以日语说明感到不安,自商谈至手续均可透过翻译进行。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每周28小时此一框架,于日常生活中难以时时留意。待察觉时往往已历相当时日,此即本类型之实情。惟纵有超时之事实,亦非当然丧失一切。若能准确掌握经过,并以资料显示纠正后之状况,于审查过程中仍留有说明之余地。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取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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