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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邮件、快递代收包裹而涉毒品案|海关犯则调查与「不知情」之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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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邮件、快递代收包裹而涉毒品案|海关犯则调查与「不知情」之争点

以国际邮件、快递代收包裹而涉毒品案|海关犯则调查与「不知情」之争点

2026/08/07

海关方面公布,进入令和8年以来,仍就利用航空小口急送货物及国际邮件之麻药走私案件,与地方厚生局麻药取缔部及辖区警察署共同展开调查,并以违反关税法向检察厅告发。其中包含含大麻成分之液状物自海外多次寄送之案件。此类案件中,成为侦查对象者往往并非寄件人,而是收件之名义人。「只是受朋友之托代收」之人,某日突然于自宅遭到拿捕,即为其典型构图。

核心要点

  • 海关享有关税法上之犯则调查权限,并以向检察厅告发之形式,将案件转入刑事程序。
  • 毒品输入案件中,麻药取缔法等实体法违反与关税法违反(输入禁制品)同时成立争点。
  • 争点多半集中于「是否知悉包裹内容为毒品」此一故意之有无。
  • 毒品犯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不论刑之轻重均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此点与其他犯罪根本不同。
  • 争执故意之立场,不仅是刑事阶段之防御,亦构成日后入管程序中主张之基础。

自海关犯则调查至刑事程序

国际邮包与国际快递货物于输入时须经海关查验。经X光检查或开箱确认发现毒品者,海关即依关税法展开犯则调查。此阶段虽与警察侦查分属不同框架,实务上多与麻药取缔部及警察共同推进,调查结果则以向检察官告发之形式接入刑事程序。

亦有采取所谓控制下交付之手法者,即将查获之包裹照常投递,以确定收件人。收取行为本身遭到记录,开封状况、收件时之言行、事前往来讯息,均被固定为证据。故纵于收件当场声称「全然不知情」,侦查亦不会因此一句话而终结。

所涉罪名与法定刑之严厉

毒品输入案件中,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大麻取缔法、兴奋剂取缔法等实体法上之输入罪,与关税法上之输入禁制品输入罪同时成为问题。一旦认定具营利目的,法定刑显著加重;兴奋剂之营利目的输入,可达无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之水准。

实务上之分水岭,即在于有无营利目的,以及是否自始认识包裹内容之故意。报酬之约定、多次收件、货物数量、与寄件方之关系、社交软件往来内容等间接事实,均被用以推认认识与目的。

所谓「争执故意」

「不知内容为何」之辩解本身并不罕见,侦查机关亦早已将此辩解纳入考量,转而堆叠周边事实。故仅止于否认尚有不足,尚须以客观情事说明「何以能谓其不知情」。

例如与委托者之关系、受托之经过、有无报酬及金额是否合理、包裹之外形、有无隐匿收件之举动、通讯记录之全貌等。侦查机关仅截取部分讯息时显得可疑之对话,若连同前后脉络一并阅读,实际含义往往迥异,此种情形确有发生。

本所于毒品案件方面,曾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当事人,透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讯问、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纵使持有或输入之外形无从动摇,若认识与目的之举证不足即不得论罪,此一当然原则,须于法庭上真正发挥作用,此即辩护之实质内容。

毒品案件对在留影响之特殊性

对外国人而言,毒品案件与其他犯罪类型有质之差异。入管法24条4号チ将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而受有罪认定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其中并无如4号リ「超过1年拘禁刑」之限定。易言之,纵获缓刑,纵仅科罚金,仍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对象。

「取得缓刑即可留在日本」之说法,于毒品案件并不成立。正因如此,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若以嫌疑不足之不起诉为目标,须于勾留期间内推进通讯记录之保全、佐证委托经过之关系人陈述、显示与寄件方关系之资料收集。于20日之限制内如何排定优先顺序,直接左右结果。

初动阶段之要点

受讯问时,切勿以推测填补记忆模糊之处。「大概三次左右」之类含糊供述,日后即成为认定次数之依据。不清楚者即答不清楚,此种态度反而有助于防御。

翻译之准确性于此类型尤为关键。「被拜托」与「答应承接」、「没听说内容」与「不知道内容」,就故意之认定而言含义并不相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之翻译,全程站在当事人一方,可于刑事程序全阶段使用。

此外,于接受当番弁护士首次接见后,如何确保持续之辩护活动,家属须及早判断。毒品案件侦查范围往往广泛,亦常附加接见等禁止,致家属长期无法会面。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为主要注力领域,自初动接见至公审结审全程亲自担当。

于毒品案件,本所曾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当事人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于否认案件之讯问应对方面,亦曾就特殊诈骗取款人多次被再逮捕之案件,透过彻底之讯问应对与对不当讯问之抗议,取得全部案件之不起诉处分(案例B-2)。于长期身体拘束下维持供述之场面,接见频度与建议品质将直接反映于结果。

若刑事程序结束后仍遗留在留资格问题,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就更新、变更手续提供一贯对应。

结语

利用国际邮件之毒品案件,自收件人视角观之,乃某日骤然开始之事件;然自侦查机关视角,则是包裹跨越国境之时点起层层累积之记录之延长。及早着手填补此种不对称,实属必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取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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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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