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法残留被查获,与自行前往入管申报|同样之违反,为何结论迥异
2026/08/07
在留期间届满仍滞留日本之状态,入管法称为不法残留。近来仍不断有报道称,因民众通报而查获夜宿神社之外国籍男子,或警察署联合查获六名逾期滞在者。不法残留终有一日必将浮出水面。问题在于,其浮现之形式究竟是「被查获」,抑或「自行出头申报」;两者之后续程序内容相差甚远。对当事人而言同为「逾期滞留」,在入管眼中却并非同一景象。
核心要点
- 不法残留既属入管法24条4号ロ之退去强制事由,同时亦为同法70条1项5号之刑事处罚对象。
- 入管厅公布之在留特别许可案例中,自行出头申报之经过历来受到积极评价。
- 纵因查获而暴露,亦非全然断绝在留特别许可之路;家族关系、在留期间、素行等仍受综合考量。
- 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之修正入管法,将在留特别许可之申请程序法定化,并于入管法50条5项明示考量事由。
- 出头时机与准备顺序一旦失当,收容与遣返先行,主张之机会即实质丧失。
不法残留之两重效果
不法残留同时产生两种效果。其一为行政效果,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ロ之退去强制事由。其二为刑事效果,依入管法70条1项5号,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之。是否立案追诉视个案而定;若遭警察逮捕,通常先行刑事程序,刑事处分终结后再移交入管。
退去强制程序须历经入国警备官之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之违反审查、特别审理官之口头审理,以及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之申出。于最终阶段,法务大臣得特别许可其在留,此即在留特别许可。
「出头申报」为何受到评价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逐年公布在留特别许可之许可与不许可案例。细读该等案例可知,除违反态样、在日期间、家族关系外,「发觉之经过」亦反复被提及。自行出头申报违反者,与因查获而暴露者,在更生意愿与在留状况透明度上之评价并不相同,此为其背景思路。
惟此绝非意味查获案件即无救济。公布案例中亦不乏虽以查获为端绪,然因与日本人配偶婚姻之实态、抚养日本国籍子女之状况、长期平稳在留等情事受重视而获许可者。关键在于,如何将「发觉经过」此一要素,置于与其他要素之综合评价中加以定位。
修正入管法与主张之构筑
依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在留特别许可之申请程序已法定化,应予考量之事由亦明示于入管法50条5项。希望在留之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纬、在留期间、法的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人道考量之必要性等,既已成为条文上之考量要素,主张一方亦得循此逐条构筑书面。
本所于此逐条框架之上,叠加与入管厅公布案例之对照。即:就与本案本质上类似之情事,过往既有许可实例,独就本案为不同处理,欠缺合理理由,依宪法14条1项之平等原则难谓相当。此一方法之意义,在于不止步于抽象之情状论,而以行政机关自身所示之先例为基准提出主张。
出头之前应完成之准备
纵使出头申报可能有利,亦不宜毫无准备径赴窗口。出头后存在被收容之可能;一旦收容,收集文件与家属商议均受严重限制。显示婚姻实态之资料、子女就学状况、住民税与国民健康保险之缴纳情形、雇主与邻里之上申书、本国户籍关系文书等,原则上应于出头前备齐。
中国公证文书之调取,往往需时数周乃至数月。自仮放免(暂时释放)之申请、身元保证人之确保,至收容期间联络体制之设计,出头日程均应倒推排定。
若已被立案追诉之注意事项
因不法残留被捕者,刑事上以罚金或缓刑判决终结之例并不罕见。然此时切不可安心。无论刑事处分轻重,不法残留之事实均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ロ之退去强制事由,入管程序尚在其后。
故自刑事辩护阶段起,即须并行展开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之活动。透过被告人讯问与证人询问,将婚姻实态、与子女之关系、在留期间之生活状况具体留存于记录,日后于入管程序中即成可用之资料。将刑事与入管割裂处理之辩护方针,于外国人案件中并不奏效。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以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为主要注力领域之一。
曾办理以观光目的入境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捕并起诉之案件:因婚姻与认知手续未办妥,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弁护士自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促成手续完成,并着眼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讯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阙如之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透过分析既往许可案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
另就被指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之女性救济案件,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无须故意过失」此一既有实务本身提起诉讼(案例D-2)。争点在于责任主义之射程是否应及于行政处分,目前仍在寻求法院判断之阶段。
结语
处于不法残留状态者,多半一面想着终须了结,一面迟迟未能迈步,年复一年。待遭查获,可用之手段已然有限;若尚有余裕,则可备齐资料、设计顺序,择条件最佳之时机启动程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取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成功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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