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国籍互异之夫妻与在日出生2名子女共4人全部获在留特别许可|出国后家庭团聚困难获认定,全员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2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举家皆处非法滞留,最终全员获准,本案属此。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26案例。当事人系东南亚出身之夫妻,丈夫46岁,妻子37岁,二人国籍互异。丈夫1988年以「4-1-4」入国后,以日语学校学生身分陷于非法残留,此乃平成元年修正前之在留资格表记。妻子1987年非法入国。二人在日本结婚,育有长女与次女,2名子女均未取得在留资格许可。一家4口全部处于非法滞留,且出国之后家庭团聚困难获得认定。结果全员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尚在第一次指引策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日本出生之2名子女,与身为其监护养育者之父母之关系。子女之就学状况,案例集并无记载。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其他:夫妻国籍互异,一旦出国,全家难以在同一国家共同生活。
- 消极要素・第2之6与第2之5:丈夫之非法残留、妻子之非法入国,以及逾15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分水岭在哪里
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夫妻国籍互异所生之家庭团聚困难。遣送目的地若因夫妻而分歧,一家便陷于在任何国家皆无法共同生活之境。本案并无与日本人或永住者之家族关系,全员仍获许可,理由应即在此。同年第19案例之夫妻出身同一地区,其主要理由则在出头申告与安定就劳。可见情事之组合不同,决定性要素亦随之更换。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家庭团聚困难之举证。须以具体资料显示:在夫妻各自国籍国之法制之下,配偶与子女能否获准在留及就劳。国籍法与外国人在留制度之资料、向驻外馆处查询之结果、专家意见书等皆可为线索。仅抽象陈述困难并不足够。
第2点,与现行运用之差异。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所为,逾15年之期间于今日恐将更为沉重。又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当年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之公开仅许可26件,并无不许可案例。故举家皆处非法滞留而未获准之案件究属何等样貌,此年之资料无从读出。案例集乃摘录,没有构图相似之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面临强制离境。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继续以诉讼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本身。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家庭不得不离散之情事,须落实为制度层面之资料方具说服力。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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