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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公开案例中没有同类先例,在留特别许可仍有可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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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公开案例中没有同类先例,在留特别许可仍有可能取得

即使公开案例中没有同类先例,在留特别许可仍有可能取得

2026/08/06

「入管厅公开的案例集我都看过了,可是找不到跟自己一样的情况。」在咨询在留特别许可时,当事人本人和家属常常这样说。尤其是毒品案件、伪造在留卡、非法就劳助长这几类,案例集里排列的几乎全是不许可的记录,很多人看到这里就放弃了。本文先说清楚公开案例到底记录了多少,再来梳理「找不到同类先例」这件事意味着什么、又不意味着什么。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绝大多数的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以下把从中看到的东西坦率地讲出来。

核心要点

  • 公开案例是行政机关自己认定「应予许可」的先例。举出同类情事的许可实绩,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受到了没有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日本国宪法14条1项)。
  • 但案例集每年只摘录许可、不许可各20件左右,仅是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这6年的案例集本体,在现在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上找不到;难民认定手续中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原则上也被排除在公开统计之外。
  • 因此,「公开案例中找不到与自己相同类型的许可先例」,并不等于没有取得许可的可能。
  • 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绝大多数的非法就劳助长类型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许可之后仍在争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 公开案例呈现的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通过理论构成和举证上的用心,有时能够超越这一倾向。

公开案例究竟记录了多少

公开案例是了解法务大臣裁量判断为数不多的公开材料,但它并非当年全部许可案件的名录。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旧法务省入国管理局)自平成16年起,每年公开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与未取得许可的案例,以简明表格列出发现端由(自行出头申告、警察逮捕、还是当局查处)、违反态样、在日期间、违反期间、婚姻期间、有无子女、刑事处分、以及获准的在留资格与期间。其中的许可案例,是行政机关自己判断「情事到此程度即应准予在留」的先例。只要能从中找出若干与委托人情事在实质上相同的许可案例,就能以具体依据主张应受平等对待。

不过这份材料有其局限。首先是数量。每年的案例集只摘录许可、不许可各20件左右;令和6年更少,改正法施行前为许可8件、不许可8件,施行后为许可10件、不许可8件。挑选哪些案件登载,标准也未公开。

其次是年份的缺失。平成26年以前的分年度案例集,现在该厅网站上并未登载。平成15年至平成19年的部分,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平成20年12月公开的资料收录了许可114件、不许可60件,本所已取得并加以分析。但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这6年的本体,无论在该厅网站还是本所已取得的资料中都找不到。

再者,案例集登载的只是外形上的事实。当时实际提出了什么主张、哪一点成为判断的分水岭,完全没有记载。同样写着「非法就劳助长、罚金」的两个案件,就故意的有无各自举证到什么程度,从记载上无从得知。表格背后那片主张与举证的空间,才是辩护活动施力的地方。

确有在不许可占多数的类型中取得许可的案件

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绝大多数的类型,仍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非法就劳助长是公开案例中评价最为严格的类型之一。现行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起适用)第2之3明确把「涉及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列为损及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根基的违反,属「特别予以考虑的消极因素」(该项(イ))。翻阅案例集可以看到,从平成28年到令和6年下半期,几乎每一年都排列着非法就劳助长的不许可案例。平成30年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不许可第2案例,是在本人经营的餐饮店让持「短期滞在」的外国人从事陪侍工作,因入管法违反被判处惩役10个月、缓刑3年及罚金120万日元(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案例集所载刑罚为公开当时的原文表述),结果不许可。

许可先例并非完全没有。令和3年至令和6年下半期的A类型中,有因非法就劳助长受罚金简易命令、仍获准「日本人的配偶者等(1年)」的案例。但这些案件都具备日本人配偶或持日本国籍的未成年子女这类强有力的家庭关系。反过来说,从公开案例读出的倾向是:只有在能以家庭关系这一强积极因素顶回来的场合,才有许可的余地。

本所承办的案件走的是另一条路径。不止于堆积积极因素以压过消极因素这种通常构成,而是直接质疑「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评价本身。

为超越这一倾向做了什么

放在核心位置的,是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在多大范围内应受责任主义支配这一争点,以及为证明不存在故意与过失而逐项累积的举证。

刑事案件中,故意或过失的审查本是理所当然的出发点。而在入管实务中,长年沿用的做法是: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做法牵动一个宪法与行政法上的根本问题,即「无责任则无刑罚」的思想应在多大范围内延伸到行政处分。松村大介律师就此争点提起的诉讼目前仍在进行中,尚不到可以谈结论的阶段。但可以作为事实陈述的是:正是举出这一理论构成,并把雇用的实际状况、核实的经过、当时的认识等客观材料逐项累积起来主张不存在故意与过失,最终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由此得出的实务启示很清楚。在故意、过失可能成为争点的类型中,也就是非法就劳助长、在无自觉状态下运送毒品、共谋的认识、对伪造文件真伪的认识、过失驾驶致死伤等案件,从刑事阶段就彻底争故意与过失,才能为日后入管手续中的主张打下基础。一旦在承认认识的供述笔录上签名,要在入管手续中翻转这一评价就相当困难。另有专文就非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73条之2)最详尽地展开这一争点。

为何取得许可之后仍要争认定处分

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不意味着违反认定处分随之消灭。本所在该案件中,取得许可之后仍在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本身,审理现由上级法院进行。

在留特别许可是以「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为前提,仍然特别准予在留的判断。因此即使获准,「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仍留在记录之中,而这项认定的存在,日后在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永住许可的审查中,可能影响对素行的评价。正因如此,本所采取把处分本身消除掉的方针。由于案件仍在进行中,对结论的展望不作陈述。

公开案例的分析仍然不可或缺

公开案例并不周全,但这并不使分析变得多余,恰恰相反。找出与委托人情事最为接近的若干许可案例以显示许可实绩;找出情事类似却不许可的案例,明确本案与之相异之处;把握行政机关看重什么,据以决定举证的重点。申请书与意见书的起草,正是从这项作业开始。另有专文按年度全件解说平成15年至令和6年的公开案例,并按类型体系化其分水岭。

作为对照框架的现行指针评价因素如下。

  • 特别予以考虑的积极因素。为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的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抚养其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依法结婚(伪装婚除外)、相当期间共同生活且婚姻安定成熟;与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间的同类家庭关系;在日本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在本国就学困难且已融入当地社会(第2之2)。对日本的贡献(第2之3)。因难治疾病需在日本治疗、依本国情势难以回国、无国籍而无送还目的地(第2之7)。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出头(第2之9)。令和6年修订并明确列入保护子女利益的必要性。
  • 特别予以考虑的消极因素。参与集体偷渡;涉及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伪造变造、行使、持有在留卡等公文书;涉及卖春的行为(第2之3)。非法在留期间的长期化(第2之5。终点为入管厅知悉非法滞在事实之时)。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其反社会性程度(第2之6)。仮放免(暂时解除收容)或监理措施期间的逃亡与违反条件。
  • 判断方法(第3、注4)。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时才朝许可方向审酌;有积极因素并不必然获准,有消极因素也并非一概不准。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依令和5年改正法50条1项但书,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只有在「不准予在留将被认为欠缺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存在时才获准;令和6年下半期的案例集把这类许可案例列为独立区分。

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结果是否会不同

对不少案件都可以说:「若能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许就不致产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结果。」不能断言,但存在这种余地的案件确实不少。

误解最多的是「判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这种理解。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故全部缓刑者不在其中;而4号チ(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而有罪)即使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各号结构不同,不先确定本案涉及哪一号,就无法预判走向。因此辩护活动必须从起诉前阶段就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不可把争取缓刑当作终点。

应从违反审查阶段争什么

在留特别许可虽在退去强制手续的最后阶段判断,但到那时才行动往往已经太晚。防线应分三段来考虑。

刑事阶段是第一道防线。逮捕后的72小时,是到勾留(拘束人身的手续)决定为止的关键。恰当行使沉默权、及早选任辩护人、确保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通译,是要点所在。供述笔录译文的细微差别,会同时左右日后的公审与入管手续。

入管的违反审查阶段是第二道防线。退去强制手续采三审构造,即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认定)、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的异议申出。在留特别许可虽是最后异议申出阶段的判断,但应从违反审查阶段就争「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本身,并提出支持积极因素的证据。对认定与判定不保留不服而照单接受,争点实际上就被封住了。

申请阶段是第三道防线。依令和5年改正法新设了申请手续(50条1项),并在法律上明示了考虑事项(同条5项)。从职权发动的恩惠性措施转为以申请权为前提的手续,实际上由申请人一方承担积极因素举证责任的场面增多了。另有专文分别解说这一三审构造与改正法的申请手续。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以下介绍与本文主题相近的三件解决案例。

在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委托人案件中,为推翻「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了质问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进行中。该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绝大多数的类型,仍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许可后仍在争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却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领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签发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案件中,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把事实本身争到底的姿态,与争故意、过失的入管手续也是相通的。

本所方针的核心是不起诉目标主义。多数罪名即使判了缓刑,结果仍会被退去强制,因此辩护活动从起诉前阶段就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可以在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之外,另行确保站在委托人本人一方工作的通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在公开案例中找不到与自己相同类型的许可先例时,就此放弃为时过早。案例集只是摘录,登载的又只是外形上的事实,主张与举证的内容并未写入其中。在哪个阶段立起哪个争点,并及早决定,会大幅左右结果。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取得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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