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全解。常见问题逐一解答
2026/08/06
一开始查在留特别许可,就会碰上一串陌生的词:退去强制、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本人被拘束人身时,家属连确认这些词含义的时间都没有。本文把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实际问得最多的问题,直接作为标题逐一解答,先给结论,再补理由与条文。分年度的公开案例、按类型的分析、按罪名的刑事辩护论、按手续的解说,另有专文。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是对已被认定属于退去强制对象的人,仍然特别准予在日本在留的判断。依令和5年改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了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
- 公开案例中的许可案例,绝大多数是自行出头申告的人;家庭关系与子女利益的评价最重。
- 「判了缓刑就能留下」并不一定成立。入管法24条各号结构不同,毒品相关法令违反(4号チ)即使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案例集每年只摘录20件左右,找不到同类许可先例并不等于没有可能。
- 该行动的时机不是判断作出的前夕,而是刑事案件的最初阶段与入管的违反审查阶段。
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
对已被认定属于退去强制对象的外国人,由法务大臣仍然特别准予其在日本在留的判断。
在日本有家人、孩子在日本上学、需要持续治疗等,遣返会造成显著不当结果的情事,会被综合审酌。获准时通常给予「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定住者」「特定活动」等在留资格,期间多为1年。
谁可以申请
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的外国人。依令和5年改正入管法,申请手续被正式设立(入管法50条1项)。
该项列举了已获永住许可、因人身买卖等处于他人支配之下而在留、已获难民等认定,以及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特别准予在留的情事等情形。改正前属于职权发动的恩惠性措施,改为以申请权为前提的手续,意义重大。
在哪个阶段作出判断
在退去强制手续的最后,即对向法务大臣提出的异议申出所作的判断。但到那时才行动,往往已经太晚。
退去强制手续采三审构造: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认定)、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的异议申出。对认定与判定不保留不服而照单接受,争点实际上就被封住了。
自行出头申告和被查处,结果会不同吗
从公开案例看,差别很大。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出头,在指针第2之9中被明确列为积极因素。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每年公开的案例集中,许可案例绝大多数是出头申告被发现的。经警察逮捕或当局查处而仍获准的案例,多限于存在人身买卖被害、家庭暴力被害、抚养持日本国籍亲生子女等强有力人道情事的场合。
判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吗
结论因罪名而截然不同。「判了缓刑就没事」这种理解相当危险。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故全部缓刑不在其中;而4号チ(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而有罪)即使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正因如此,本所把从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
非法滞在时间长,是有利还是不利
在现行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起适用)下,基本上是不利的情事。第2之5把非法在留期间的长期化视为损及在留管理秩序而列为消极因素。
期间的终点,是入管厅知悉非法滞在事实之时。不过,若在这段期间与日本人及当地社会建立了关系,则另作积极因素考虑;施行后的令和6年下半期案例集中,也有非法残留期间超过8年而获准的案件。
配偶是日本人就必然获准吗
这是强有力的积极因素,但并非仅此即可决定。分出胜负的是婚姻的实际状况。
指针第2之2把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依法结婚(伪装婚除外)、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安定成熟列为积极因素;与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间的家庭关系亦同。另一方面,不许可案例中反复出现「无同居实际状况」「婚姻实际状况存疑」的记载。
孩子在日本上学会怎样
是有力的积极因素。令和6年修订明确列入了「在日本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
指针第2之2(3)把在日本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在本国就学存在困难、且已融入当地社会的子女及其抚养人列为积极因素。公开案例中,母子一同出头申告而子女已就学相当期间的案件,也有全家同获「定住者(1年)」的先例。
毒品案件是不是毫无希望
这确实是相当严格的类型,但不应说成毫无希望。
毒品相关法令违反依入管法24条4号チ,即使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公开案例中不许可也占多数。但令和6年下半期的案例集中,有持永住者资格、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处超过1年实刑者,依改正法50条1项但书「不准予在留将被认为欠缺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而获准的案例,并被列为独立区分。
用过伪造在留卡怎么办
指针第2之3(ウ)把公文书的伪造变造、不正当领取、行使、持有列为消极因素,公开案例中这一类型也以不许可居多。
不过,是否知道系伪造,也就是故意的有无,在实际案件中常常成为争点。这一点应当从刑事阶段就彻底争。
非法就劳助长也能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有取得的先例。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绝大多数的非法就劳助长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非法就劳助长在指针第2之3(イ)中被明确列为「涉及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这一消极因素,案例集中从平成28年到令和6年下半期几乎每年都有不许可案例。本所承办的案件,举出了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在多大范围内应受责任主义支配这一理论构成,并累积举证以证明不存在故意与过失。该争点目前仍在进行中,尚不到可以谈结论的阶段。
退去强制令书已经发出,还来得及吗
阶段越往后,可选的手段越窄。指针注4指出,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
结婚登记、认领子女、开始治疗等,都需要在令书发出之前安排妥当。令书发出后可以考虑行政诉讼、暂时救济的申请、仮放免(暂时解除收容)或监理措施的申请,但负担会明显加重。
公开案例里找不到和自己一样的情况怎么办
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取得许可的可能,因为公开案例并非周全的材料。
案例集每年只摘录许可、不许可各20件左右。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这6年的本体,在现在的入管厅网站上找不到;难民认定手续中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原则上也被排除在公开统计之外。而且登载的只是外形上的事实,当时提出了什么主张、哪一点成为分水岭,都没有写进去。公开案例呈现的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通过理论构成与举证上的用心,有时能够超越这一倾向。另有专文详述。
什么时候该委托律师
越早,可选的路越多。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就是被逮捕之后立刻。
逮捕后的72小时,是到勾留(拘束人身的手续)决定为止的关键。恰当行使沉默权、及早选任辩护人、确保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通译,是要点所在。供述笔录译文的细微差别,会同时左右日后的公审与入管手续。
费用大概多少
因案件内容差异很大,故不在文章中列出金额。
是否伴随刑事案件、人身是否被拘束、需要通译的场面有多少、是否要考虑到行政诉讼,都会改变工作量。咨询时会就手续流程与费用的预估作具体说明。
这个系列还解说了什么
包括按年度全件解说平成15年至令和6年公开案例的一组文章,以及按类型的分析、按罪名的刑事辩护论、按手续的解说。
按类型的文章分为配偶为日本人、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与子女一同非法滞在、其他(家庭暴力被害、无国籍、难治疾病、丧失日本国籍等)四类,整理各自的分水岭。按罪名的文章涵盖毒品犯罪、非法就劳助长罪、伪造在留卡等、卖春关系与财产犯罪;按手续的文章涵盖最初阶段的应对、从违反审查阶段起争的方法、以及改正法的申请手续。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以下介绍三件解决案例。
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却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领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委托人案件中,为推翻「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了质问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进行中。该案件虽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绝大多数的类型,仍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取款人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通过彻底的讯问应对与对不当讯问的抗议,取得全部案件不起诉处分。多数罪名一旦被起诉并判有罪,在留资格便会受到直接影响,因此在起诉前把结论定下来,意义远大于在公审中争取减轻。
本所方针的核心是不起诉目标主义。多数罪名即使判了缓刑,结果仍会被退去强制,因此辩护活动从起诉前阶段就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通译,可以在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之外,另行确保站在委托人本人一方工作的通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左右在留特别许可结果的,不是判断作出前夕的主张,而是在刑事案件最初阶段与入管违反审查阶段究竟做到了多少。越早整理事实、备齐材料、定下争点,可选的路就越多。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不要等到最后阶段,及早询问。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取得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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