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因父母冒称身分而遭撤销上陆许可、已读毕中小学之男性获在留特别许可|父母回国后仍在大学2年在学并获留学1年(平成15年许可第2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因父母之伪称而失去在留基础之子女,本案属此。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25案例。本人系东亚出身21岁男性,1994年随伪装为日本人子女之父母以「定住者1年」入国。其就读小学与中学期间,身分冒称遭发觉,上陆许可因而被撤销。父母返回本国,本人则留在日本,在大学2年在学。案中并载明其已就学费与生活费之援助取得确约。结果获准留学(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尚在第一次指引策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本案自小学至中学一路就读。
- 积极要素・第2之9: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之该当性。本人在大学在学,留学之该当性现实上已然具备。
- 积极要素・其他:就学费与生活费之援助已取得第三人确约,乃显示生活基础安定之情事。
- 消极要素・第2之6:因上陆许可撤销而失去在留基础。惟为冒称者乃父母,并非当时尚为小学生之本人。
分水岭在哪里
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在日本自小学至中学之就学履历、现在于大学在学之状况,以及父母回国之后仍有支撑生活之体制。尤为重大者,在于制造非法状态之人并非本人。同年第23案例亦以延续学业获准留学(1年),惟本案就学履历更长,且入国经过之中介入父母之违法行为,性格有所不同。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本人之认识与责任。入管实务长年沿袭「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用。如本案,冒称身分这一违法行为之主体乃父母,本人当时尚属儿童,此运用能否照原样适用,即为须加斟酌之论点。松村大介律师现于助长非法就劳案件中提起诉讼,正面质问此点,尚未至可下断言之阶段。
第2点,应予举证之事项。显示中小学在学与毕业之书面、在本国接受教育困难之情事、大学在学与学业状况、援助人之资力与确约内容,乃其重心。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则出于令和6年修订。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之公开止于许可26件,不许可案例并未见及。因父母之违法行为而失去在留基础之案件中,未获准之例并未列出,故当年裁断之幅度无从得知。案例集乃摘录,没有相似之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局一度不予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曾办理特殊诈骗收货人多次再度被捕之案件,藉彻底之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之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非法状态之成因若不在本人,细致呈现其经过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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