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以「4-1-4」入国后非法残留约16年、病重住院之67岁男性获在留特别许可|受与日本人结婚之女儿等看护而获准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18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治疗之必要性与家人之看护受到正面评价,本案属此。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18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67岁男性,1987年以「4-1-4・15日」入国后陷于非法残留,此乃平成元年修正前之在留资格表记。其后在餐饮店、农家、工厂工作。案例集载明:本人经诊断余命数月而住院,并受与日本人结婚、合法在留之女儿等看护。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当时,在留特别许可之基准并未公开,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逐案裁定。第一次指引策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7(1):处于需在日本接受治疗之状态。本案既在住院之中,可读为此项发挥最强作用。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已同日本人结婚且合法在留之女儿等之家族关系。其现实受有看护一点使此项具备实质。
- 积极要素・其他:长年在餐饮店、农家、工厂就劳,延续当地之生活。
- 消极要素・第2之6与第2之5:非法残留,以及长达约16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分水岭在哪里
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需在日本接受治疗之状态」与「支撑此状态之家人合法在留于日本」二者相加。假使仅有治疗必要性,遣送目的地能否提供医疗便有受问之余地;反之若仅有家族关系,约16年之非法残留恐将沉重发挥作用。人道上之考量与家族关系同时成立,应即起决定作用。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医疗方面之举证。诊断书不宜仅载结论,宜就疾病内容、所需治疗之延续性、本国能否治疗与照护,具体记明。此外,显示由谁如何看护之资料,以及看护者在留资格之资料,亦宜一并提出。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提出之时机颇为重要。
第2点,与现今之差异。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所为,约16年之期间于今日或将受更重看待。又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当年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就平成15年分而言,仅许可26件获公开,不许可案例未列。是否另有主张治疗必要性而未获准之案件,此年之资料亦无从判明。案例集乃摘录,找不到相似情事之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本国方面资料难以取得之案件中如何举证,正是本所长年积累之领域。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主张治疗必要性时,诊断书记载之具体性与看护体制之举证乃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