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未办结婚登记而以事实婚养育2名已受认知子女之女性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入国约11年仍获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1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未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子女受有认知,评价即大不相同。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14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38岁女性,1992年自成田非法入国。其后与一名日本人男性交往,2000年与2001年各生一子,2名子女均受认知,并以事实婚形态受本人监护养育。2001年自行出头申告,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自入国至获准长达约1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尚在第一次指引策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因认知而成为日本人亲生子女之2名未成年子女,长期同居并受本人监护养育。纵无法律上之婚姻,仍落入此项。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与第2之5:非法入国,以及长达约11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分水岭在哪里
起决定作用者,可读为2名子女均已受认知一点。既有认知,子女即以持日本国籍之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待,本人作为其监护养育者便直接落入第2之2(1)(イ)之积极要素。假使无认知,本案所余便仅有自非法入国起约11年这一数字。获准之资格并非日本人配偶等而系定住者,应系对应本人与日本人之间并无法律上之婚姻。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宜先理顺认知手续。本所办理之案件中,亦曾发生结婚与认知未了而先失在留资格,当局一度不受理申报之情形。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其后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身分关系之手续乃入管手续之前提,顺序一错,举证之地基即失。
第2点,与现行运用之距离。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所为,约11年之期间于今日或将受更重看待。又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当年之结论无从照原样搬入今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之公开止于许可案例26件,不许可案例则无。当年之公开固为透明化之第一步,惟属无从对比之单侧资料。案例集乃摘录,其中没有相似之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兼以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无结婚登记,认知之有无仍大幅左右前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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