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以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入国经3次更新后非法残留、与日本人女性结婚且有1名子女之男性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等3年(平成15年许可第10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先有一段正规在留,其后漏未更新,本案属此种经过。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10案例。本人系北美出身39岁男性,1997年以「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入国,历经3次更新后陷于非法残留。2001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夫妻间有1名子女。2003年自行出头申告。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等(3年);获准之在留期间并非1年而系3年,颇为醒目。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当时,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基准并未公开,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逐案裁定。第一次指引策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不过是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夫妻间有子女,乃显示婚姻安定成熟之典型情事。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又其以就劳资格入国并3度更新,亦可佐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之该当性。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自入国至获准约6年。
- 消极要素・第2之6:处于非法残留状态。
分水岭在哪里
在留期间之所以定为3年,可读为婚姻已有子女,且此前累积正规在留之经过受到评价。同年第4案例系以就学入国、非法残留约9年后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出头申告,案中无子女之记载,获准者为日本人配偶等(1年)。子女之存在与此前在留合法性之履历,应即造成期间之差。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漏未更新这一入口。此类型之中,退去强制事由之成因并非积极之违法行为,而在手续懈怠,值得细致说明。过往更新之履历、就劳之延续性、纳税状况等资料,于素行与生活基础两面皆能发挥作用,宜于出头申告前先行齐备。
第2点,与现今之差异。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所为,当年则谓其既可为积极亦可为消极。又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当年获准一事,无从据以预测今日同类案件之结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之公开仅许可26件,不含不许可案例。案例集乃各年之摘录,未获刊载之许可亦然存在。找不到与自身相似情事之案例,无须与没有获准可能相联结。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局一度不予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并无犯意,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因漏未更新而生之非法残留,端赖经过之说明与资料之累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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