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非法入国后获难民认定之男性获在留特别许可|入国未久亦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平成15年许可第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若存在应受难民保护之情事,纵然入国态样非法,结论仍可能改变。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9案例。本人系非洲出身22岁男性,2003年自成田非法入国,其后申请难民认定并获认定为难民。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自入国至获准之期间甚短,家族关系与刑事处分则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之判断作出于第一次指引策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当时判断基准未公开,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逐案裁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7(2):依本国情势难以归国。本案既已获认定,实存在比此项更强之情事。
- 积极要素・其他:应受难民保护之地位既经公权力确认,判断之起点即大为不同。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惟逃离迫害而抵达者之入国态样应如何评价,须依难民条约之旨趣加以斟酌。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本案自入国起为时甚短。
分水岭在哪里
决定结论者,可读为难民认定这一公权力判断本身。其他许可案例多藉婚姻、子女之监护养育、就学等家族关系之累积令天秤倾斜,本案则于入国后短期内即获准。可见人道上之考量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另须说明:平成15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故未获认定之申请人如何处理,此年之资料无从读出。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难民认定手续与退去强制手续之关系。二者虽属并行之别手续,惟认定申请之内容与退去强制手续中所述归国困难之主张,必须彼此相合。自违反调查至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各阶段,宜逐步累积本国情势之客观资料与显示本人个别情事之资料。
第2点,现行法之定位。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把已获难民认定或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明列为在留特别许可要件之一(入管法50条1项),并同时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当年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故当年获准并不表示今日亦得同一结论。又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出于令和6年修订。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之公开仅及许可26件,未附不许可案例。案例集历年皆止于摘录,不呈现该年许可之全貌。故与自身情事相近之许可例未见其中,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本国公文书难以取得之案件中如何举证,正是本所长年积累之领域。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人道上之考量,可与家族关系分离而独立发挥作用。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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