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非法入国后遭摘发的女性与随行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摘发前1个月起同居之日本人男性结婚,母子俱获日本人配偶等1年(平成15年许可第8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并非自行出头,而系因摘发而暴露之案件,亦有获准之例。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8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24岁女性,1997年自成田非法入国,从事女招待工作,2001年遭摘发。摘发前1个月起与一名日本人男性同居,2002年结婚,随行子女亦与该男性成立收养关系,3人共同居住。除非法入国外别无法令违反。母子二人均获许可,为日本人配偶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尚在第一次指引策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未公开,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并共同生活。经收养而形成3人同居之家庭。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依其反社会性程度而成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自1997年入国至遭摘发约4年。
- 不落入第2之9之出头申告,暴露端绪乃摘发。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居始于摘发前1个月一点,在现行运用之下容易受严格审视。纵然如此仍获许可,可读为摘发之后婚姻成立、随行子女与丈夫成立收养、3人同居现实延续,家庭形成之实体获得认定。惟综观公开案例整体,因摘发或逮捕而暴露却获准者,多限于家族关系或人道情事明确之场合。当年之结论无从径行套用于今日。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因摘发而暴露时之初动。既无从援用出头申告这一积极要素,重心便落在短期内把家族关系之实体化为证据。显示同居之客观资料、生计之一体性、成立收养之经过、周边第三人之陈述等,宜于违反审查之认定阶段前齐备。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第2点,与现行运用之差异。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所为;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亦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当年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举证之组建方式亦随之改变。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中获列入公开者仅许可26件,不许可案例阙如。既只有单侧信息,当年之界线无从借对比查实。案例集乃各年之摘录,相似情事之例未见刊载,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曾办理特殊诈骗收货人多次再度被捕之案件,藉彻底之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之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因摘发而暴露之场合,能否及早把家族关系之实体化为证据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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