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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5年・与持日本人配偶等资格之日系二世父亲安定生活的在日出生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母亲之许可一并获准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7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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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5年・与持日本人配偶等资格之日系二世父亲安定生活的在日出生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母亲之许可一并获准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7案例)

平成15年・与持日本人配偶等资格之日系二世父亲安定生活的在日出生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母亲之许可一并获准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父亲在留资格之种类,有时左右赋予子女之资格。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7案例。本人由日系二世、持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之父亲,与当时处于非法残留状态之东南亚籍母亲所生,出生地在日本,其后即处于非法残留。本人与父亲生活安定,并受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母亲及父亲监护养育。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在日期间、违反期间之数值以及暴露端绪,案例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之处分作出于第一次指引策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彼时判断基准未公开,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乃移置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框架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2):父亲所持日本人配偶等属别表第二之在留资格。本人为其亲生子女,同居并受监护养育,落入此项。
  • 积极要素・其他:案中认定其与父亲「生活安定」,生活之延续性受到评价。母亲亦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双亲俱在之养育环境现实上已然成立。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出生后未办理取得在留资格之手续而生之非法残留。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惟其长短由记载无从判明。

分水岭在哪里

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父亲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且双亲俱在之养育实体获得认定。同年第6案例中父亲乃永住者,获准内容为永住者配偶等(1年);第15案例中父亲为日本人,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由此可见子女之资格依父亲之资格而定之结构。惟平成15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故界线未及何处,此年之资料无从显示。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自违反审查阶段起举证。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之顺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虽属最后局面之裁断,惟显示父母在留资格之资料、同居与养育之实体、生计状况,皆宜自认定阶段即行提出。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第2点,与现行运用之距离。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则出于令和6年修订。当年获准这一事实,并不保证今日同类案件亦得同一结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之公开止于许可26件,并无不许可案例。历年案例集皆属摘录,不呈现该年许可之总体。故与自身相似情事之许可例未见刊载,并不表示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面临强制离境。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继续以诉讼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本身,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这一旧有实务是否妥当。

另有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并无犯意,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考量子女之在留,须自查明父母各自之在留资格开始。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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