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受永住者父亲与获在留特别许可之母亲监护养育的在日出生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永住者配偶等1年的案例(平成15年许可第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父母之在留资格一经理顺,子女之在留亦可能同时得到整理。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6案例。本人由当时处于非法残留状态之母亲与持永住者在留资格之父亲所生,出生地在日本,其后即处于非法残留。平成15年母亲亦获在留特别许可,本人受此母亲与永住者父亲监护养育。结果获准永住者配偶等(1年)。在日期间、违反期间之具体数字与暴露端绪,案例集之记载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当时,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策定于平成18年10月,故本案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不过是换用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2):永住者属别表第二之在留资格。本人为其亲生子女,且同居受其监护养育,正落入此项。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出于令和6年3月修订,依据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其他:母亲既获在留特别许可,监护养育之体制随之齐备。
- 消极要素・第2之6: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而生之非法残留。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惟案中并无本人年龄之记载,期间长短无从判明。
分水岭在哪里
关键可读为:父亲乃永住者,母亲亦于同一时期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在日本之监护养育体制现实上已然成立。同年第7案例中,父亲系日系二世、持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获准内容则为定住者(1年)。父亲在留资格之种类,似反映于赋予子女之资格内容。另须说明:平成15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无从与结论相反之案例对比。
律师评注
提出3点。
第1点,责任之所在。在日本出生之外国人须于出生后一定期间内办理取得在留资格之手续,而懈怠者乃父母,并非尚在襁褓之本人。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要求故意过失,此旧有运用是否妥当,正是现今争执中之论点,本所亦以诉讼正面质问。
第2点,把家族当作一体来整理之思路。本案中母亲之在留特别许可与子女之许可同年处理。与其只先推动家族中一人,不如同时组建全体之主张,更易呈现监护养育之体制。
第3点,与现今之差异。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亦出于令和6年修订。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年所公开者仅许可案例26件,不含不许可案例。当时之公开固为透明化之第一步,惟属无从对比之单侧信息。案例集乃摘录,其中没有相似之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父母之资格与子女之资格互相连动,把全家情事一并呈现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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