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以兴行3月入国后非法残留、与持日本人配偶等资格之日系二世男性结婚获在留特别许可|有子女并获定住者1年(平成15年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配偶并非日本人,而系正规在留之外国人时前景如何,本案例提供一例。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5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32岁女性,1997年以「兴行3月」入国,经1次更新后陷于非法残留。2002年与持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之日系二世男性结婚,夫妻间有子女。同年12月自行出头申告。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自入国至获准约6年,违反期间约5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之裁断作出于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策定)之前。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逐案评价。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2):配偶持别表第二之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等,正落入此项之结构。倘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留学等别表第一之资格,则不直接落入此项。
- 积极要素・第2之2(2):夫妻间有子女,乃支撑婚姻安定性之情事。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5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 消极要素・第2之6:处于非法残留状态。
分水岭在哪里
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配偶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且夫妻间有子女这一家族关系之实质。获准之资格并非日本人配偶等而系定住者,应系对应配偶本身并非日本人而系持日本人配偶等资格之在留者。另须说明:平成15年分仅公开许可案例,未列不许可案例,故界线设于何等情事,无从借对比读出。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最先应确认配偶之在留资格。指引第2之2(2)特别考量者,乃与持别表第二资格者之家族关系。同属正规在留之配偶,若持家族滞在或技能实习,则不直接落入此项。初次咨询即查看配偶在留卡,意义正在此处。
第2点,通往现行运用之桥梁。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当年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故如今更须自行组建并呈现积极要素;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亦出于令和6年修订。纵属相同情事,评价亦可能移动。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仅止于公开许可26件。案例集历年皆属摘录,并非罗列该年获准之全部案件。纵然找不到与自身构图相似之许可例,亦无从由此推出没有获准可能之结论。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陪审(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受全球报道之案件方面均有办理实绩,并大量承办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配偶之在留资格归属哪一别表,主张之组建亦随之改变。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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