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印度支那定住难民女性因扒窃获罪、羁押中在留期限届满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丈夫患病与2名子女就学受重视的案例(平成15年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因刑事案件而失去在留资格,并不等于结论就此定下。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3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32岁女性,1994年作为印度支那定住难民入国,与持定住者在留资格之丈夫及在日本出生之2名子女共同在留。其后在超市扒窃食品而被逮捕,人身受拘束期间在留期限届满。刑事处分为惩役10月缓刑3年。丈夫患C型肝炎,2名子女分别就读小学3年与2年。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尚在第一次指引策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4:作为印度支那难民入国之经过,乃现行指引明列之类型。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定住者在留资格之丈夫之婚姻关系,即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
- 积极要素・第2之2(3):2名子女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本人为其监护养育者。
- 积极要素・第2之7(1):看护需治疗之亲属之必要性,丈夫之疾病与此相关。
- 消极要素・第2之6:窃盗有罪判决,以及随之而生之非法残留。
分水岭在哪里
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其作为难民入国之经过,以及一家4口在日本已筑生活基础这一事实之重量。刑事处分止于缓刑,在留期限之届满亦发生于人身受拘束之情境(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另须说明:平成15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故无法与同年结论相反之案例对比。
律师评注
提出3点。
第1点,刑事阶段之不起诉。自由刑未超过1年且获全部缓刑者,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本案使退去强制事由发生者,实为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届满。倘于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而早日解除人身拘束,或有在期限内提出更新申请之余地。
第2点,初动。逮捕后72小时左右影响羁押之准否。当事人在留期限临近时,此刻即须顾及对入管手续之波及。
第3点,与现今之差异。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列为消极要素则出于令和6年修订。当年之结论未必于今日同样成立。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仅公开许可26件,并未列出不许可案例。当时之透明度尚属有限,界线划在何处无从借对比读出。案例集历年皆为摘录,其中没有相似之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本所曾就被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起诉之当事人,透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质问、反对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对陪审(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经媒体报道之重大案件亦有大量办理经验。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属看似轻微之案件,人身拘束仍左右在留资格之归趋。及早解除拘束并取得不起诉,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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