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受日本人父亲监护养育且就读小学4年的在日出生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未办理在留资格取得手续而成非法残留的案例(平成15年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生于日本却无在留资格,此种状态现实中确会发生。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收录平成15年准予在留特别许可之26件案例,本案即其第1案例。本人由日本人父亲与当时处于非法在留状态之东南亚籍母亲所生,出生地在日本。惟其未获在留资格取得许可,遂陷于非法残留。父母属内缘关系,出生约1年后分居,此后由日本人父亲监护养育,就读小学4年。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何以不采日本人配偶等而采定住者,案例集之记载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对照。惟平成15年之判断作出于第一次指引策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逐案裁定。
- 积极要素・第2之2(1):本人乃日本人父亲之未成年亲生子女,且长期同居受其监护养育。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案中认定其就读至小学4年。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所为。
- 消极要素・第2之6:处于非法残留状态。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自出生之时起即计入违反期间。
分水岭在哪里
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本人生于日本、长于日本,在日本人父亲膝下持续就学之生活实体。非法状态之成因在于出生后未办理必要手续,年幼之本人无从被课以责任。另须说明:平成15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故无法与结论相反之案例直接对比。不许可案例之公开始于平成17年分。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与现今之差异。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平成15年当时尚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故如今主动举证积极要素之场面更多;且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亦系令和6年修订所为。纵属相同情事,评价亦可能移动。
第2点,宜备之资料:出生申报与医疗记录、父子关系之法律状况文件、在学证明与学校生活记录、显示养育实体之家计资料。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提出宜早。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仅公开许可案例26件,不许可案例并未公开。案例集历年皆属摘录,不呈现当年许可之全部。纵然找不到与自身相似情事之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生于日本之子女陷于无在留资格,往往起于手续延误。能否以资料呈现就学与养育之实体,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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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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