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与日本人丈夫分居后仍监护养育与丈夫所生子女的女性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28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婚姻关系难以维持之后仍持续养育子女,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28案例。本人为东亚出身32岁女性,1991年以「兴行3月」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与工作场所之日本人男性间生有子女,其后与另一名日本人男性结婚,并与二名子女同住。因丈夫之暴力等而走向分居,然仍监护养育与丈夫所生之子女。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可能获得近于「与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之评价。惟认知之有无与子女国籍,资料无从判明。
- 积极要素・第2之7:遭受配偶者暴力之处境,属可作为人道上考量必要性而斟酌之情事。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入境起约13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审视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受到评价者,可读为婚姻关系虽走向分居,其仍现实持续监护养育子女。平成17年不许可第3案例,当事人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并生有持日本国籍之子女,然其后分居,谎称同居且监护实绩亦不获认定,终未获许可。可见受审视者非婚姻之形式,而是子女养育是否现实延续。平成16年分并无不许可案例之公开。
律师评注
第1点,监护养育实绩如何呈现。宜以客观资料层层累积同居之期间、与学校及医疗机构之往来、生活费之负担、日常照顾之状况。分居之后的期间,能否显示养育仍在延续,亦为要点。
第2点,涉及配偶者暴力之案件应有之体察。谘商与保护之记录、有无保护命令等资料具有意义。说明情事之场合,确保为本人行动之翻译甚为重要。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所公开者仅许可28件,不许可一侧并未列示。不必以止于摘录之资料,判定自身案件之成否。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广受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海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受害一案,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侦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跨越国境的案件,本所亦可作为窗口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之形式纵有变化,子女养育是否延续仍受独立评价。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