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向警方与入管出头的人身买卖受害者获在留特别许可|以债务名目遭剥削的女性获准特定活动3月(许可第2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受害者亦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26案例。本人为东南亚出身22岁女性,2004年在成田非法入境,据载以债务名目被迫工作,收入遭到剥削。其向警方与入管出头,结果获准「特定活动(3月)」,即为留在日本接受保护而设之在留资格。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属判断基准未公开之时期,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上考量之必要性,判断核心在于受害者之保护。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现行法之下,因人身买卖等而处于他人支配、在日本在留者,已于法律上明列为在留特别许可之对象(入管法50条1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境。受害者性获认定时,此项评价即有很大变化。本案不落入第2之3(エ)之消极要素。被评为受害立场之案件,与自行关涉卖春之案件,立场全然不同。
分水岭在哪里
平成16年之一览中,希望归国之第19、第20案例获准「短期滞在(90日)」,而在日本继续接受保护之第23、第24案例与本案则获准「特定活动(3月)」。诸案之出发点皆为获认定为受害者,其后再依意愿选定在留资格。另一方面,平成17年不许可第1案例即因认定从事卖春业务而未获许可。是否被评为受害者,结论便恰恰相反。平成16年分并无不许可案例之公开。
律师评注
第1点,前往警方时之留意事项。被当作嫌疑人抑或被当作受害者,深受初期讯问内容之影响。宜先整理受害经过,可能时取得律师与支援机构之介入再行前往。
第2点,翻译与记录。是否另有为本人行动之翻译,将左右受害实情能否留于笔录。债务之名目、工作之指示、收入之处置等情事,日后皆为核心资料。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分所公开者仅许可28件,不许可案例并未列示。既属摘录,找不到与自身相同情事之记载,不宜赋予过多意义。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从事批发的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分,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以受害一方立场解决案件,本所同样承办。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面对语言与文化隔阂的案件,本所备齐含翻译在内的体制应对。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被当作嫌疑人抑或受害者,在最初的讯问中即大受左右。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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