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在监视之下被迫工作的女性脱身出头而获在留特别许可|人身买卖受害者获准特定活动3月(许可第2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自支配之中脱身,其后出头,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24案例。本人为东南亚出身21岁女性,2004年在名古屋非法入境,据载在监视之下被迫工作。其自该状况脱身,并自行出头。结果获准「特定活动(3月)」,即为在日本继续接受保护而设之在留资格。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的运用,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当时系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上考量之必要性,核心在于自处于支配之状况获得保护。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现行法之下,因人身买卖等而处于他人支配、在日本在留者,已于法律上明列为在留特别许可之对象(入管法50条1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境。受害者性获认定时,此项评价即有很大变化。本案不落入第2之3(エ)。获认定为受害者之案件,与关涉卖春之消极要素案件,所受评价全然不同。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属平成16年之第23案例相同,本案所准者亦为「特定活动(3月)」,与希望归国之第19、第20案例所获「短期滞在(90日)」内容有别。其共同之处,在于判断核心均为获认定为受害者。另一方面,平成17年不许可案例之中,有因从事关涉卖春之业务而受有罪判决、终未获许可者(不许可第22案例)。是否被评为处于支配之下的受害者,结论恰恰相反。平成16年分并无不许可案例之公开。
律师评注
第1点,脱身之后立即如何应对。此类情形多在身无财物、亦无身分文件之状态下出头,说明情事之条件并不齐备。宜按时间脉络整理受害经过,并取得支援机构之介入。
第2点,与刑事程序之关系。纵非法入境成为刑事处分之对象,若受害情事获准确传达,处分仍可能改变。虽不能断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目标仍有意义,而其前提在于确保为本人行动之翻译。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公开者只有许可28件,不许可一侧连一件也无。以止于摘录之资料衡量自身可能性,本不可行。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从事批发的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分,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以受害一方立场解决案件,本所同样承办。
特殊诈骗接货人一案,当事人多次再度被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自身体受拘束阶段起的层层积累,左右了结论。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自支配脱身之初,处境极不安定,支援机构与律师之介入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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