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向驻日大使馆求助而出头的人身买卖受害者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特定活动3月(许可第2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受害者自行求助而进入手续,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23案例。本人为南美出身28岁女性,2002年在关西非法入境,据载在债务与胁迫之下被迫工作。其向驻日大使馆求助,并由此走向出头。结果获准「特定活动(3月)」。可读为所选者非以归国为前提之许可,而是为在日本继续接受保护而设之在留资格。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上考量之必要性,核心在于脱离支配与获得保护。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大使馆这一第三方之介入,亦可印证情事。
- 现行法之下,因人身买卖等而处于他人支配、在日本在留者,已于法律上明列为在留特别许可之对象(入管法50条1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境。惟受害者性获认定时,评价即大不相同。本案不落入第2之3(エ)之消极要素。获认定为受害者之案件,与自行关涉卖春之案件,立场全然不同。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6年之第19、第20案例获准「短期滞在(90日)」,可读为对希望归国者准许其为归国而在留。相对地,本案所准者为「特定活动(3月)」,选定之形态是留在日本接受保护。受害者保护这一积极要素固然相同,其后之意愿不同,许可内容即分别运用。另须留意,平成16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故受害者性未获认定时如何处理,无从自同年资料得知。
律师评注
第1点,求助之途径。本案以大使馆为入口。身处支配之下者独自前往警方或入管并不容易,故大使馆、支援团体、律师等多个窗口之存在,本身即具意义。
第2点,保护之记录。公家机关或支援团体所作之记录,日后为显示受害结构之核心资料。确保为本人行动之翻译,使情事得以准确留存,同属要紧。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分止于许可28件之摘录,并无不许可案例之公开。相似案例未见收录,不能作为毫无出路之依据。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从事批发的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分,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以受害一方立场解决案件,本所同样承办。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取得不起诉处分。在起诉之前止住处分,往往是守住在留资格的最短路径。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身处支配之下者如何确保与外界连结之途径,即是最初的课题。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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