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在留资格变更不获许可而非法残留,其后以博士课程毕业与就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1年(许可第2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获准之理由不在家族关系,而在符合就劳类在留资格,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21案例。本人为东亚出身31岁男性,1998年以「就学6月」入境,其后变更为「留学」。曾以日本人之孙为由申请变更为「定住者」,因无血缘而不获许可,遂成非法残留。2002年修毕信息工学系之大学院博士课程,并就职于相关企业。结果获准「人文知识・国际业务(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属判断基准未公开之时期,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9:具备别表第一之一表或二表在留资格之该当性。学位与就职单位之职务内容,可读为已满足就劳资格之要件。
- 积极要素・第2之3:自对日本之贡献一面观之,亦有评价余地。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4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以家族关系为由之积极要素则未见。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审视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之关键,可读为其现实具备就劳资格之该当性。平成17年不许可第4案例,女性以「特定活动」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主张在英语会话学校就劳而希望在留,然其大学中途退学又无实务经验,被认定不符「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之基准而未获许可。是否实际满足在留资格之要件,即为分水岭。平成16年分只公开许可案例。
律师评注
第1点,正面举证就劳资格之该当性。宜依在留资格之要件,整理学位内容、职务之具体内容、雇用条件、企业之实存与规模等资料。凡无家族关系积极要素之案件,此点即为主张之核心。
第2点,变更申请不获许可之际如何应对。不许可之后若在留期间届满,即成非法残留,消极要素随之累积。宜确认不许可之理由,并及早决定下一步之申请或出国之选择。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公开之内容为许可28件,不许可案例未在其中。资料既只截取一部,找不到与自身相同之经历亦属当然。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广受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面对语言与文化隔阂的案件,本所备齐含翻译在内的体制应对。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家族关系以外之积极要素争胜之案件,须依在留资格要件备妥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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