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试图出国之际查明人身买卖受害的女性获在留特别许可|为归国支援而准予短期滞在90日(许可第20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自行设法脱离之过程中,受害情事方得显明,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20案例。本人为东南亚出身31岁女性,2004年在成田获寄港地上陆许可之后成为非法残留。据载其以背负550万日元债务之名目被迫工作,自该处脱身而试图出国之际,人身买卖之受害获得查明。结果获准「短期滞在(90日)」。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上考量之必要性,核心在于受害者之保护。
- 现行法之下,因人身买卖等而处于他人支配、在日本在留者,已于法律上明列为在留特别许可之对象(入管法50条1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凡受害者性获认定之案件,此项评价即有很大不同。
- 不落入第2之3(エ)之消极要素。获认定为处于支配之下的受害者,与自行关涉卖春之案件,所受评价全然不同。
分水岭在哪里
纵在第3之判断手法之下,受害者之情事亦作为人道上考量而受重视。本案所准者为「短期滞在(90日)」,与同属平成16年之第23、第24、第26案例获准「特定活动(3月)」相比,可读为许可内容系依保护之形态而选定。以归国为前提,抑或在日本继续保护,所授之在留资格因此有别。平成16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故无从与显示判断界限之案例并读比较。
律师评注
第1点,申诉受害之途径。本案系在试图出国之阶段方查明受害。若能更早传达受害情事,脱离支配与获得保护或亦随之提前。惟身处支配之下者自行申诉之艰难,同样不可轻忽。
第2点,记录如何留存。债务之名目与金额、工作之指示、行动之管控等情事,日后皆为显示受害结构之核心资料。宜备齐含翻译在内之体制,使本人之言语得以准确留存。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分所公开者仅许可28件,不许可一侧并未列示。资料既止于摘录,自无理由把未见收录读为不利。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取得不起诉处分。在起诉之前止住处分,往往是守住在留资格的最短路径。
海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受害一案,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侦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跨越国境的案件,本所亦可作为窗口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如何确保能在早期传达受害情事之途径,即为此类型之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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