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历经同居而结婚,婚后不久在工作场所遭取缔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1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婚姻成立之后方遭取缔,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16案例。本人为东亚出身29岁女性,1998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2003年起与日本人男性同居,2004年结婚。其后在工作场所遭取缔,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刑事处分并无记载。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当时系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上婚姻。结婚之前已有同居期间,可支撑婚姻之安定性。
- 积极要素: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6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与当时之处理有别。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以及非基于在留资格之就劳(究竟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端绪为取缔。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审视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可读为在取缔这一端绪之前,婚姻与同居已然累积,此点即为关键。平成17年不许可第19案例,以「家族滞在」在留之女性与配偶者分居并专事陪酒工作而遭取缔,配偶者对其居住与就劳亦不知情,终未获许可。可见受审视者并非有无就劳之事实,而是婚姻实态是否尚存。平成16年分只公开许可案例。
律师评注
第1点,取缔在前抑或结婚在前,此一时间次序甚为要紧。若取缔之时婚姻与同居已然成立,即较易说明婚姻并非为应对手续而造。宜连同翻译体制一并准备,使取缔之后的供述能准确记录同居状况。
第2点,就劳如何评价。非基于资格之就劳属消极要素;一旦处于关涉他人非法就劳之立场,则落入第2之3(イ),评价随之加重。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所公开者为许可28件,不许可案例并未纳入。切勿把摘录误认作全貌。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
海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受害一案,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侦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跨越国境的案件,本所亦可作为窗口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取缔之时何事已然成立,左右着往后的评价。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