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两次申请难民认定均未获认定的男性因与日系人配偶者结婚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定住者1年(许可第1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未获认定为难民之人,因家族关系而获准在留,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14案例。本人为西亚出身30岁男性,1994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曾两次申请难民认定,均未获认定。2001年与持「日本人配偶者等」正规在留之日系人女性结婚。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暴露之端绪,资料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属判断基准未公开之时期,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2):配偶者以「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属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入境起逾7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并无迹象显示本案落入第2之7(2)(依本国情势归国困难客观明显)。屡次申请难民认定一节,其本身亦未被列为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审视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中,难民之主张虽未获认可,然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配偶者间的家族关系,可读为受到正面评价。平成17年不许可第5案例,当事人在被退去强制之后持他人名义旅券再度非法入境,虽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出头,却因无同居事实而未获许可。婚姻是否现实成立并有生活相随,即为分水岭。平成16年分并未公开不许可案例。
律师评注
第1点,难民认定手续与在留特别许可之关系。纵有未获认定之经过,以家族关系为由之判断仍另行作出。惟若主张因本国情势而归国困难,则须备齐符合第2之7(2)之客观资料,宜与家族关系之举证分开准备。
第2点,须确认配偶者之在留资格。本案配偶者属别表第二,直接落入积极要素,资料以同居实态与扶助状况为中心。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分所公开者仅许可28件,无从与不许可案例并读比较。宜先确立其为摘录这一前提,再行参照,方为正确用法。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面对语言与文化隔阂的案件,本所备齐含翻译在内的体制应对。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难民认定之主张与家族关系之主张,须各以不同资料构筑。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