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非法入境数月即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并自行出头申告,翌年生下长子|违反期间甚短而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违反状态尚短之际,结婚与出头相继发生,本案即属此型。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4案例。本人为东亚出身29岁女性,2002年在关西非法入境,同年11月与日本人男性结婚,翌年生下长子。同在2002年之内自行出头申告,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当时,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系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为置入现行框架(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上婚姻,婚后并有夫妻间之子女出生。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前往地方官署申告。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境。未经上陆手续一点,其反社会性之评价与非法残留或有不同。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不足1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与当时之评价并不相同。
分水岭在哪里
以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这一第3之判断手法观之,本案兼具婚姻、子女、出头三项,违反期间亦短。平成17年不许可第5案例,当事人曾一度被退去强制,其后持他人名义旅券再度非法入境,虽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出头,却因无同居事实、供述亦有矛盾而未获许可。纵然违反态样同为非法入境,婚姻实态与是否再度违反仍使结论分道。平成16年分只公开许可案例,此种对照唯有借重平成17年分。
律师评注
第1点,初动之次序。本案在婚姻成立、子女即将出生之阶段出头。出头同时即为手续之开始,故先备齐显示婚姻成立与同居开始之资料再行前往,于违反审查阶段更易构筑主张。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第2点,无刑事处分之案件如何举证。宜逐层累积同居实态、家计一体性、母子健康手帐与出生相关记录、周边人士陈述等。此外,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于法律上明示(同条5项),今日相同情事之评价可能有变。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所载每年仅20余件之摘录,平成16年分更只公开许可案例。未见收录,并非不许可之证明。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特殊诈骗接货人一案,当事人多次再度被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自身体受拘束阶段起的层层积累,左右了结论。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出头之前先备妥何物,往后审查中主张之构筑随之不同。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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