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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6年・以中学1年长子的眼部难病治疗与就学为由,一家全员获在留特别许可|自丈夫被捕开始的手续中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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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6年・以中学1年长子的眼部难病治疗与就学为由,一家全员获在留特别许可|自丈夫被捕开始的手续中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3案例)

平成16年・以中学1年长子的眼部难病治疗与就学为由,一家全员获在留特别许可|自丈夫被捕开始的手续中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子女的治疗与就学,牵动了整个家庭的在留,本案例即是一例。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3案例,对象为东亚出身夫妇与在日本出生的长子。夫妇于1988年以「4-1-16-3」(此系平成元年修订前之在留资格表记)作为就学生入境,其后变更等不获许可而成为非法残留。2004年丈夫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一家进入退去强制手续。长子就读中学1年,并希望继续接受难病之眼部疾患治疗。结果一家全员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关接受相当期间教育之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
  • 积极要素・第2之7(1):因难病等而需在日本接受治疗。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入境起约16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正是与当时最大之差异。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朝许可研讨。本案中,子女之就学与治疗此二项人道情事,可读为超过了约16年之非法在留期间。平成17年不许可第2案例,当事人13岁入境并就读中小学,其后因强盗致伤受实刑,纵有就学经历仍未获许可。子女之情事能否撑起全家,仍视消极要素之轻重。平成16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同年之内无从对照。

律师评注

第1点,丈夫之刑事处分。资料仅载逮捕,处分内容无从判明。若在违反入管法一事上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减去全家一项消极要素之余地。惟非法残留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手续仍难避免。

第2点,举证与手续之别。资料以子女在学状况、显示治疗必要性之诊断书、本国治疗困难之情事为中心。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所公开者仅许可28件,不许可并未公开。纵然在此资料中找不到与自身相同之组合,亦不足以证明毫无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广受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子女治疗与就学为争点之案件,能否及早备齐医疗与学校方面之资料,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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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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