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与定住者配偶者结婚并育有1子,自行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3年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配偶者并非日本人,而是正规在留的外国人,本案例即属此种情形。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本案为第2案例。本人为中美洲出身22岁男性,2001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其后与日系三世、持「定住者」在留的南美出身女性结婚,夫妻间育有1子。2004年自行出头申告,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对照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2):配偶者持「定住者」,属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夫妻间有子女,亦准用第2之2(1)(ウ)。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3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同属令和6年修订,与当时之处理并不相同。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配偶者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在现行指引之下亦为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本案更有该配偶者所生之子女,且系自行出头,积极要素层层相叠。平成17年不许可第10案例中,当事人随日系三世配偶者以「定住者」在留,其后离婚而更新不获许可,判断中指出其未付子女抚养费亦无会面,终未获许可。家族关系是否不止名义而现实运作,即为分水岭。平成16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同年之内无从对照。
律师评注
第1点,出头申告之意义。无刑事处分且经出头而启动手续者,可自积极要素一侧构筑主张。惟出头同时即是退去强制手续之开始,故宜于出头之前备齐显示婚姻实态与子女养育状况之资料,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提出。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第2点,须确认配偶者之在留资格。若配偶者持别表第一之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在结构上并不直接落入第2之2(2)。此时资料以同居实态、家计一体性、子女出生与养育记录为中心。
第3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于法律上明示(同条5项)。当年之结论不能径行套用于今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分所公开者,仅28件许可案例,不许可案例并未公开。既属摘录,未见于其中的情事组合,也不等于当年未获许可。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取得许可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配偶者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抑或别表第一,构筑方式随之不同,宜及早确认。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