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已取得永住许可之女性因覚醒剂案件受实刑而不许可|日本国籍子女托于本国亲属(平成17年不许可第2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永住许可,一旦药物案件之实刑与生活实际相互叠加,结论亦不移动。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25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东亚出身41岁女性。1989年以「4-1-4」(平成元年修订前之表述)入境,与日本人丈夫结婚而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1996年取得永住许可。1994年育有日本国籍之子女,1996年离婚并取得子女之亲权。2003年因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被逮捕,受懲役2年4个月实刑判决(「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日本国籍之子女自2002年起托于本国亲属,并在当地就学。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药物关系法令违反之有罪为退去强制事由,纵为缓刑亦该当。2年4个月实刑另落入同条4号リ。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ア)(イ):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惟已托于本国亲属,同居监护之实质不存。
- 现行法之下,永住许可关乎入管法50条1项1号,惟依同项但书仅限存在「特别情事」时方得许可。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4案例,一对未持正规在留资格之高龄夫妇共同出头申告,因丈夫系在本国由日本人父亲与外国人母亲所生之日本人子女、其亲兄拥有日本国籍,丈夫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妻子取得定住者(1年)。受审视者并非在留地位之强弱,而在身分关系与生活实际,以及素行,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药物关系法令违反所致有罪,纵为缓刑亦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チ。若自起诉之前即彻底争执持有或使用之认识与经过,并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不使此号之退去强制事由产生之余地。让永住许可此一积极要素发挥作用之路,正在此一阶段。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7年是开始公开不许可案例之年,自该年起许可与不许可方得并列而读。惟公开者每年仅25件左右之摘录。不见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于因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委托案件,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药物案件之中,对认识与持有态样能作到多细致的检验,左右结论。
本所具备国际刑事案件、陪审员裁判对象案件、受全球报导案件之处理实绩,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亦承办多起。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欲守住永住许可,须让药物案件在起诉之前结束,此即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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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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