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以就学资格入境当年即因专事工作被查获并遭退学处分而不许可(平成17年不许可第2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为求学而设之在留资格,靠实际在学方得支撑。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23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东亚出身24岁女性。2005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其后转为「就学1年」。同年专事陪酒工作之际被查获。她希望继续学业,惟已遭在籍学校退学处分。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9后段:在留资格之该当性。因未从事与就学资格相符之活动,无从发挥。
- 消极要素・第2之6: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之活动而专事工作。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本身甚短。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端绪为查缉。亦无符合第2之2家族关系之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19案例,一家4人于1990年与1991年以「短期滞在60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因2名子女已在本邦修毕义务教育、并成为大学生与高中生,全家取得定住者(1年)。在本邦就学之累积,支撑了全家之在留。本案则入境未久,学业之累积与在籍双双失去,天秤上遂无可置之积极要素,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初动。若将脱离与在留资格相符之活动,不应等待查缉,唯有先行考虑资格外活动许可或在留资格变更。查缉之后选项受限,一旦叠加退学处分,在留理由本身即行丧失。
第2点,违反审查阶段。若有继续学业之意愿,恢复在籍或转入其他学校之前景,本应在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阶段以资料呈现。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不许可一侧获得公开,以平成17年分为最初。判断轮廓固然得以窥见,惟公开者仅止于摘录。不见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屡加抗议,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
海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受害一案,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侦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跨越国境的案件,本所亦可作为窗口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在留资格与实际活动之落差,宜及早以手续填补,此即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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