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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以家族滞在在留之男性因卖春防止法违反获有罪而不许可|与妻子亦已分居(平成17年不许可第2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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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以家族滞在在留之男性因卖春防止法违反获有罪而不许可|与妻子亦已分居(平成17年不许可第22案例)

平成17年・以家族滞在在留之男性因卖春防止法违反获有罪而不许可|与妻子亦已分居(平成17年不许可第2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关涉社会秩序之罪所致有罪,纵然家族关系之积极要素尚存,仍会大幅倾斜评价。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22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东亚出身31岁男性。1999年以「就学6个月」入境并获更新。他与同国籍女性结婚,因妻子以「留学」在留,2001年变更为「家族滞在」并获更新。2005年起在美容店住店工作,与妻子分居。因从事关涉卖春之业务而以卖春防止法违反被逮捕,受懲役1年2个月缓刑3年及罚金20万日元之判决(「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消极要素・第2之3(エ):显著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正面对应。
  • 消极要素・第2之6:有罪之事实。刑罚属全部缓刑,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
  • 第2之2(2)所特别考量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妻子之「留学」属别表第一,并不直接对应,加之双方已分居。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20案例,男性以「4-1-16-1」(平成元年修订前之在留资格表述)入境,虽有日本人妻子与日本国籍长男,妻儿却为子女教育而居于国外,本人则成为非法残留。他持续经营公司,希望妻儿归国后同居而出头申告,电子邮件往来与妻子每年1次归国获得确认,取得定住者(1年)。纵然分居,婚姻之实质仍可获认定。分开者在素行方面消极要素之重量,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此一类型纵为全部缓刑,有罪之事实在素行方面仍沉重发挥消极作用。若在起诉之前详查从事之态样与参与程度并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不使此项评价产生之余地。倘背景存在他人施压,及早呈现该等情事即甚为重要。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不许可案例获得展示,自平成17年分起。话虽如此,公开者每年仅25件左右之摘录。不见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细致描绘本人所处状况之作业,直接连结结果。

于因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委托案件,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药物案件之中,对认识与持有态样能作到多细致的检验,左右结论。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背景情事能否在最初讯问中留存记录,将改变其后之处理。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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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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