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伪装日系人身分被查明,夫妻双方丧失在留资格而不许可(平成17年不许可第20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作为在留资格基础之身分关系若属虚假,本人之在留亦连动丧失。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20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东亚出身37岁男性。1996年作为日系三世妻子之配偶,以「定住者」入境并获更新。然而妻子伪装日系人一事被查明,妻子之上陸许可遭撤销,2004年受退去强制。就本人而言,亦因伪装为日系人之配偶,2005年在留资格遭撤销,退去强制手续随之推进。手续过程之中,本人亦承认妻子并非日系人之事实。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消极要素・第2之3:伪称身分关系以取得在留资格之行为,作为关涉在留资格伪装之素行不良,受到沉重评价。
- 消极要素・第2之6:因在留资格撤销而生之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落入哪一号,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
- 至于积极要素,家族关系与支撑在本邦生活之情事,由记载均未见。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24案例,女性以受日系三世扶养之子女身分申请变更为「定住者」,因举证不足而未获准许致成非法残留,其后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并获不起诉,之后查明祖父拥有日本国籍,本人系日系三世遂告明确,取得定住者(1年)。血缘是否现实存在,分开二者,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身分关系之凭据。以日系为基础之在留,关键在于搜集户籍与出生相关之公文书。须在手续早期阶段自本国调取资料,确认凭据之有无。
第2点,对伪装之认识。对配偶身分相关情事知悉至何种程度,各案有别。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正是本所诉讼中之论点。自违反调查阶段起细致记录认识内容,实属必要。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7年开始公开不许可案例,判断轮廓得以从外部窥见。惟公开者仅止于摘录。不见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海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受害一案,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侦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跨越国境的案件,本所亦可作为窗口承办。
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人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身分关系之凭据,取决于能自本国搜集到何种程度之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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