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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麻药案件受懲役4年实刑,纵有日本国籍子女仍不许可(平成17年不许可第17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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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麻药案件受懲役4年实刑,纵有日本国籍子女仍不许可(平成17年不许可第17案例)

平成17年・麻药案件受懲役4年实刑,纵有日本国籍子女仍不许可(平成17年不许可第1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日本国籍之子女,一旦药物案件之长期实刑与家庭状况相互叠加,结论亦不移动。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17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东亚出身39岁女性。1994年与日本人丈夫结婚,1995年以「日本人配偶者等」入境并获更新,1998年育有日本国籍之子女。2001年因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违反被逮捕,2002年因该法违反与关税法违反受懲役4年实刑判决并服刑(「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服刑期间在留期限届满而成为非法残留。丈夫亦因毁损器物2度服刑,出狱后并无同居之预定。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ア)(イ):日本国籍亲生子女之存在。惟因服刑,同居监护已中断。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药物关系法令违反之有罪为退去强制事由,纵为缓刑亦该当。4年实刑另落入同条4号リ。
  • 在现行法之下,仅限存在入管法50条1项但书之「特别情事」时方得许可。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16案例,非法残留之女性生下与日本人男性之子女,未至结婚而获认领,并监护养育子女、出头申告。母亲取得定住者(1年),子女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子女之存在此一积极要素,本案亦有。分开者在是否处于能现实监护该子女之状态,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关涉麻药之法令违反所致有罪,纵为缓刑亦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チ。若并遭追究关税法违反,进口之认识与有无共谋即为主要争点。若在起诉之前彻底争执并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不使此号之退去强制事由产生之余地。把与子女之关系维持为积极要素之路,同样在此一阶段。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7年开始公开不许可案例,划线方式得以读出。惟公开者每年仅25件左右之摘录。不见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于因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委托案件,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药物案件之中,对认识与持有态样能作到多细致的检验,左右结论。

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人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药物与进口交织之案件,自起诉前起争执认识与共谋,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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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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