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留学生因扒窃获有罪且预定退学而不许可|学业已无从延续(平成17年不许可第1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为求学而来日者,学业是否延续,直接支撑在留之理由本身。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16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东南亚出身23岁男性。2001年以「留学1年」入境并获更新。2004年因窃盗、即扒窃被逮捕,受懲役1年缓刑3年之判决(「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因学分不足、4年内无从毕业,预定将被退学。家族关系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9后段: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之该当性。学业若延续即朝此方向发挥作用,惟因预定退学而失其支撑。
- 消极要素・第2之6:因窃盗而有罪。刑罚属全部缓刑,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
- 并无符合第2之2家族关系之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3案例,女性以伪造护照非法入境,与日本人男性育有子女,其后结婚且丈夫作了认领,2005年因扒窃被逮捕,并因违反入管法与窃盗罪受懲役2年8个月缓刑3年。丈夫下落不明之后本人仍监护养育子女并有悔意,取得定住者(1年)。扒窃此一违反为二者共通,量刑反以许可案例较重。分开者在天秤上是否尚有积极要素,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窃盗属可在起诉之前推进和解与损害回复、以求取得不起诉处分之类型。若获不起诉,或有不使以有罪为前提之素行消极要素产生之余地。
第2点,学业之维持。在留资格之基础若在学业,修课与在籍状况即直接构成在留理由之强度。与学校之关系须及早整理并留存记录。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许可与不许可得以并列而读,自平成17年分开始。惟仍属每年25件左右之摘录。不见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屡加抗议,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
从事批发的委托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分,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以受害一方立场解决案件,本所同样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属看似轻微之案件,取得不起诉方能守住在留之基础。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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