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纵有3年同居,因本国尚有配偶、结婚无望而不许可(平成17年不许可第1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然同居延续,若无走向法律婚姻之前景,即难以作为家族关系之积极要素发挥作用。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中,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12案例即为本案。本人为东亚出身53岁女性。1997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境,其后成为非法残留。2005年因联合查缉而遭收容。她自2002年起与日本人男性同居,惟本国尚有同国籍之丈夫,该离婚前景未明,与日本人男性之婚姻遂无成立之望。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该项以与日本人之法律婚姻为前提,仅有事实上同居并不直接对应。
- 消极要素・第2之5:长达8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 消极要素・第2之6:因非法残留而落入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落入哪一号,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端绪为查缉。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9案例,非法残留之女性自2004年起与特别永住者男性同居,2005年因工作之故被查获收容,收容之后立即提出结婚登记。收容之前即已存在之同居实态获确认,婚姻真挚性获认定,取得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查缉此一端绪为二者共通。分开者在能否到达法律上之婚姻,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身分关系之整理。本国婚姻若仍存续,日本之婚姻即无从成立。同居期间纵长,若未推进离婚手续,便无从结成积极要素。正因手续费时,方须及早着手。
第2点,违反审查阶段。经查缉而遭收容之后,时间余裕甚少。同居实态与手续进度,唯有在违反审查至口头审理之间以资料呈现。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7年分公开许可25件与不许可25件,是首度展示不许可之年。惟其中所现,仅属判断之极小部分。不见情事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从事批发的委托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分,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以受害一方立场解决案件,本所同样承办。
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人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身分关系之手续,正因费时而须及早开始,此即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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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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