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离婚后以子女抚养费为由希望在留仍不许可|抚养费未付、探视中断(平成17年不许可第10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为了孩子」这一理由,其评价随实际往来是否随行而变化。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中,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10案例即为本案。本人为东亚出身30岁男性。2000年作为日系三世妻子之配偶,以「定住者」入境并获更新。2004年与妻子离婚,2005年更新未获准许而成为非法残留。他希望为负担子女抚养费而在留,惟抚养费并未支付,1年以上未曾探视,另一方面却对本国父母定期汇款。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或(2):监护养育亲生子女。惟既无同居、亦无汇款与探视,此项要素无从发挥。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离婚后更新未获准许所生之非法残留。
- 并无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之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10案例,男性以与日本人女性结婚为由申请变更,因离婚而未获准许致成非法残留,其后与持「永住者」资格之女性结婚,并与日本国籍之继子同居,且出头申告。手续进行中虽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仍获不起诉,取得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与子女之关系是否以同居与扶养之形态现实存在,分开结论,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初动应先备妥何物。若因离婚而丧失在留资格之基础,唯有在期限来临之前定下方针。若以与子女之往来为在留理由,汇款记录、探视实绩、养育相关约定,本应事先具形。
第2点,违反审查阶段之举证。监护相关情事应在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阶段提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虑。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不许可之公开自平成17年分开始。轮廓固然得以窥见,惟公开者仅止于每年25件左右之摘录。不见情事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人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与子女之往来,须留存为记录,此即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