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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药物案件一度获不起诉,再入境后有罪而不许可|纵为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之类型(平成17年不许可第9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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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药物案件一度获不起诉,再入境后有罪而不许可|纵为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之类型(平成17年不许可第9案例)

平成17年・药物案件一度获不起诉,再入境后有罪而不许可|纵为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之类型(平成17年不许可第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关涉药物之法令违反,纵然附加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9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西南亚出身47岁男性。1991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而成为非法残留,1993年与日本人妻子结婚,1994年育有日本国籍之子女。同在1994年,因关涉大麻与覚醒剂之案件被逮捕,惟获不起诉,1995年受退去强制。2004年以伪造护照非法入境而被逮捕,关涉覚醒剂之事实亦被查出,2005年两罪合并受懲役3年缓刑5年(「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其后与妻儿往来断绝,2001年离婚。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药物关系法令违反之有罪为退去强制事由,纵为缓刑亦该当。本案核心即在此处。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一脉之评价:以伪造护照非法入境。
  • 积极要素・第2之2(1):与日本国籍子女之家族关系。惟往来已断绝并已离婚,同居监护之实质不存。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2案例,女性已取得永住许可,虽因覚醒剂取缔法违反受懲役1年6个月缓刑3年,仍因扶养2名日本国籍子女、丈夫在监而由本人支撑家计等情事,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药物此一消极要素为二者共通,分开者在家族关系之实质是否尚存,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不起诉之意义。本人在1994年之案件中曾取得不起诉处分,当时并未产生药物之有罪。然而2005年之有罪,使入管法24条4号チ之该当趋于确定。假使第2次亦能取得不起诉,或有不使此号之退去强制事由产生之余地。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7年分之公开为许可与不许可各25件,只是判断之一部分。平成17年开始公开不许可案例,轮廓固然得以窥见,惟那并非上限之标示。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于因覚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委托案件,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药物案件之中,对认识与持有态样能作到多细致的检验,左右结论。

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人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药物案件之中,把不起诉而非缓刑列为目标,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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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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