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受退去强制之后以他人名义护照再入境并结婚,惟无同居事实而不许可(平成17年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一度受退去强制之后的再入境,会自方法与婚姻实质两面受到严格审视。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中,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5案例即为本案。本人为西南亚出身30岁男性。1995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而成为非法残留,2003年出头并受退去强制。同年以他人名义之护照再度非法入境,2004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出头申告。然而并无同居事实,供述存在矛盾,该女性另与其他日本人男性同居。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惟已属第2次。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婚姻,共同生活之实质未获认定。
- 消极要素・第2之6:受退去强制之经历,及以他人名义护照非法入境。公文书之不正使用可能承受第2之3(ウ)一脉之评价。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之层层累积。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8案例,女性因以他人名义护照非法入境而于1990年受退去强制,2001年改以自己名义之护照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2003年与日本人丈夫结婚并出头申告。纵有过往退去强制经历,同居实态获确认、婚姻真挚性获认定,终获许可。分开结论者并非退去强制经历本身,而在再入境之方法与婚姻之实质,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供述之记录。围绕同居有无,资料指出供述存在矛盾。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各阶段中,经翻译进行之询问内容左右日后判断。除侦查机关或当局所备翻译之外,另行确保站在本人立场行动之翻译,意义甚大。
第2点,自违反审查起之举证。住民票、租赁契约、家计资料、周边人士陈述等足以支撑共同生活之材料,唯有在最初阶段提出。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7年是首度公开不许可案例之年,许可25件与不许可25件并列。判断轮廓固然得以窥见,惟那只是实际判断之一部分。不见情事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人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具备国际刑事案件、陪审员裁判对象案件、受全球报导案件之处理实绩,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亦承办多起。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再入境之经过与婚姻之实质,自最初询问起细致记录,此即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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