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13岁来日取得定住者资格之男性因抢劫致伤实刑而不许可|服刑期间成为非法残留(平成17年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即使自幼来日、在日本成长,一旦加上沉重刑事处分,结论仍会改变。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中,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2案例即为本案。本人为东亚出身23岁男性。1994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作为与日本人结婚之母亲的继子,变更取得「定住者」。入境当时13岁。高中时期有2次扒窃,2002年因抢劫致伤被逮捕,2003年受懲役2年8个月实刑判决(「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服刑期间在留期限届满,成为非法残留。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日本人结婚之母亲的家族关系。本人曾以别表第二之「定住者」在留。
- 积极要素・其他:自13岁起在本邦成长与就学,与地区社会亦有关系。
- 消极要素・第2之6:抢劫致伤之反社会性程度受高度评价。2年8个月实刑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
- 若在现行法之下,依入管法50条1项但书,仅限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欠缺人道上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得许可。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12案例,男性1993年随父来日后成为非法残留,读完小学、中学、高中并在大学就读,在持永住者资格之祖母身边生活,获准定住者(1年)。自幼在日与在本邦就学一点,与本案共通。分歧可读为在刑事处分之内容。伴随实刑之重大暴力案件所构成之消极要素,超过成长经过。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量刑一旦成为逾1年之实刑,即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若在起诉之前详查事实关系与参与程度并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不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产生之余地。此点无从断言,惟共犯案件之中,角色评价大幅左右量刑。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5件左右,并非判断之全貌。平成17年是首度公开不许可案例之年,判断轮廓自此得以从外部窥见,但未列于其中之许可亦为数众多。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本所具备国际刑事案件、陪审员裁判对象案件、受全球报导案件之处理实绩,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亦承办多起。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重大案件之中,能否自起诉前阶段起争执参与程度,即为分歧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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