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纵有日本人丈夫仍因长期分居与风营法违反而不许可|首度公开不许可案例之年的第1案例(平成17年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日本人配偶之身分,结论也未必因此定下。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自平成17年分起收录不许可案例。行政自行表明未予许可的最初一批案例,本案即其第1案例。本人为东亚出身28岁女性。1998年与日本人前夫结婚,翌年以「日本人配偶者等」入境,2000年离婚,2001年与现任丈夫结婚。2005年因违反风营法被逮捕,处罚金50万日元,供述显示其从事关涉卖春之业务。与现任丈夫自2003年起长期分居,且分居并无合理理由。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婚姻。惟该项要求相当期间之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长期分居并不满足。
- 消极要素・第2之3(エ):显著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从事关涉卖春之业务可读为落入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本案刑罚止于罚金,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除外)。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端绪为逮捕。
分水岭在哪里
婚姻纵在书面上延续,共同生活之实质已失,此点可读为未使天秤倾斜之关键。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21案例,女性因离婚被查知而无法获得更新、成为非法残留,其后与另一日本人男性再婚,虽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却获起诉猶予,同居实态获确认、婚姻真挚性获认定,终获许可。可见受审视者并非形式,而在实态。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之目标。本案刑罚为罚金,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即便如此,获有罪一事本身仍在素行方面沉重发挥消极作用。若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不使此项评价产生之余地。倘背景存在他人介入或强力施压,供述之采录方式即可能改变结论。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为摘录。平成17年分许可与不许可各25件,只是实际判断之极小部分。不见情事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细致描绘本人所处状况之作业,直接连结结果。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之实态,唯有靠日常记录而非书面来呈现。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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