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离婚经查明而不获更新,非法残留约15年后与另一名日本人男性再婚获在留特别许可|虽被逮捕仍获起诉猶予,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2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留资格之前提崩解,历经漫长岁月而再婚,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21案例,当事人为东亚出身39岁女性。1989年以「4-1-4」(此系平成元年修订前之在留资格表记)入境,因与日本人结婚而变更为「4-1-16-1」。其后离婚经查明,更新不获许可,自1990年起成为非法残留。之后与另一名日本人男性再婚。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惟获起诉猶予,同居实态获确认,婚姻获认属真挚。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之判断作于指引公开之前(第一次为平成18年10月制定),基准并未示明,悉委于法务大臣之广泛裁量。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婚姻,同居实态获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5年之非法在留期间。当时此种长度既可积极亦可消极,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刑事处分为起诉猶予。
- 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端绪为逮捕。
- 第2之3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不许可案例之公开自此年开始。同年不许可第22案例,当事人以「家族滞在」在留,却与同国籍妻子分居而住店工作,因违反卖春防止法受惩役1年2月缓刑3年及罚金20万日元,终未获许可(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纵有婚姻,一旦分居与素行问题叠加,结论便改。本案再婚之后的同居则获确认。
律师评注
第1点,起诉猶予之意义。就违反入管法取得起诉猶予,即不起诉处分,并无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问题既不发生,消极要素便止于非法残留。被逮捕之际尽早选任辩护人并把不起诉设为目标,对其后入管手续亦有影响。
第2点,漫长非法在留期间之评价。当时期间长短既可积极亦可消极。现行指引既把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同一情事之评价便可能不同。惟其间与地域社会所建关系仍留有另作积极考量之余地,故备妥呈现地域生活之资料自有意义。
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之结论,不能照搬于今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所公开者为每年20件前后之抽录。历经长期非法残留而获准之例看似稀少,可能性并未因此关闭。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当事人,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缺乏犯意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透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然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仍有自现在的生活实态重新立起之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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