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来日后查出心脏疾病并在日本手术,本国治疗困难的66岁女性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特定活动(疾病治疗・1年)(许可第1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治疗之必要性获认为在留理由,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13案例,当事人为东南亚出身66岁女性。2004年为探访以永住者身分在留之女性,持「短期滞在90日」入境,其后成为非法残留。停留期间查出心脏疾病,并在日本接受手术。案例集载明本国治疗困难,结果获准「特定活动(疾病治疗・1年)」。可见受正面评价者非在留期间长短或家族关系,而是医疗上之必要性。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之判断作于指引公开之前(第一次为平成18年10月制定),基准并未示明,悉委于法务大臣之广泛裁量。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7(1):需在日本接受治疗,并一并考量本国治疗困难此一情事。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本有可接应之亲友。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 家族关系(第2之2)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不许可案例之公开自此年开始。同年不许可第21案例,当事人有日本人丈夫,惟丈夫虽有糖尿病等,并不认属需要照护之病情,其经营之店铺又经查明雇用非法就劳者而不获更新,终未获许可。医疗上之情事,随必要性之程度以及本国能否应对而评价有别。本案兼备已受手术之事实与本国治疗困难两点。
律师评注
第1点,医疗举证如何构筑。诊断内容、已实施治疗之经过、今后所需治疗之预估、本国医疗体制难以应对之情事,皆须各以资料呈现。目的不在罗列症状细节,而在说明为何须在日本延续治疗。
第2点,在留资格之展望。本案以「特定活动」形式获准。无从以家族关系为轴之案件,宜在手续早期即整理清楚:所求在留系以何种活动为前提。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当时的在留特别许可无从申请,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之结论,不能照搬于今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仅20件前后。纵然病种或年龄与自身相同之例未见,亦非判断材料已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一度不获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治疗为由之在留,要点在于能否把医疗记录与本国情事结合说明。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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