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幼时来日读完小学中学高中并在读大学,父亲下落不明仍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永住者祖母身边生活的男性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1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由父母带来日本并在日本长大者,其在留如何评价,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12案例,当事人为东亚出身20岁男性。1993年随父亲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其后成为非法残留。本人在日本读完小学、中学、高中,现于大学在读。父亲下落不明,本人在身为「永住者」之同国籍祖母身边生活。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悉委于法务大臣之广泛裁量。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关接受相当期间教育,并已融入地域社会。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身为永住者之祖母的家族关系,本人现受其监护。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2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平成17年是不许可案例开始公开的第一年。同年不许可第24案例,当事人以「定住者」入境就学,一度因考量其大学入学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又未办更新申请,并提出经窜改之转学部合格证明书,且未取得许可即专事打工,经查明而未获许可。可读为:评价所含者不只在学这一事实,还包括手续上的诚实。
律师评注
第1点,呈现就学实质之资料。仅有在学证明并不足够,成绩、出席状况、毕业展望、学费与生活费之负担人皆宜具体呈现。幼时来日之案件,还须一并说明在本国接受教育有何困难。
第2点,监护人变动时之整理。父亲下落不明之经过、祖母之在留资格与生活状况、同居实态,均须以资料呈现。本案并无刑事处分,争点即集中于积极要素之举证。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获准,并不代表今日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该年所公开者为许可25件与不许可25件,仅占实际件数之极小部分。找不到相似情事之许可例,无须读为可能性之否定。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一度不获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透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从来实务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在日本长大者之案件,须自学校与家庭两面备妥呈现生活实态的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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