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17年・变更申请审查中离婚而成非法残留,其后与永住者妻子结婚获在留特别许可|与妻子带来的日本国籍子女同居受评价,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10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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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变更申请审查中离婚而成非法残留,其后与永住者妻子结婚获在留特别许可|与妻子带来的日本国籍子女同居受评价,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10案例)

平成17年・变更申请审查中离婚而成非法残留,其后与永住者妻子结婚获在留特别许可|与妻子带来的日本国籍子女同居受评价,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10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留资格变更申请审查之中婚姻先行终结,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10案例,当事人为西南亚出身49岁男性。2000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以与日本人女性结婚为由申请变更,惟审查之中即离婚,变更不获许可而成非法残留。其后与身为「永住者」之东南亚出身妻子结婚,并与妻子带来的子女(持日本国籍)同居。当事人出头申告,退去强制手续之中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惟获不起诉。结果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悉委于法务大臣之广泛裁量。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永住者之法律婚姻,属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配偶者的家族关系。
  • 积极要素・准于第2之2(1)(イ)之情事:与妻子带来的日本国籍子女同居。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5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刑事处分为不起诉。

分水岭在哪里

平成17年是不许可案例开始公开的第一年。同年不许可第10案例,当事人以日系三世妻子之配偶身分持「定住者」在留,因离婚而不获更新遂成非法残留,虽主张为子女养育费而欲留在日本,惟养育费未付、逾1年未曾会面,终未获许可。婚姻终结之后还剩下什么,即为分水岭。本案具备新的婚姻与与继子女同居这一实体。

律师评注

第1点,不起诉这一结果。当事人于退去强制手续之中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仍获不起诉,并无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有罪判决为前提,故刑事处分阶段取得不起诉,在未增添消极要素一点上自有意义。

第2点,变更申请之中身分关系发生变动时如何应对。婚姻一旦解消,变更之前提即失,故须于该时点尽速拟定下一步在留之展望,并把出头等选项纳入检讨。与继子女同居一事,以住民票记载、生活费负担、与学校之往来资料为核心。

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获准,并不代表今日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所公开之25件,仅为该年获准案件之一部分。与自身经过相同之例未见载入,并不构成判断展望之材料。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一度不获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作为在留基础之婚姻一旦终结,正是须尽早决定下一步之时。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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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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